财政部124号文只适用于PPP项目纯属误读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一般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不能继续进行,124号文只是针对PPP项目的,而不是适用于一般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日前,有业界人士就“一般性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采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张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向娟律师。
陈向娟表示,这是对《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24号文”)的误读。财政部124号文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该规定说得很清楚,包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过程中,遇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时,可以继续进行采购。不能将特别强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错误地理解为是为其专门制定的适用性规定。
陈向娟进一步分析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财政部124号文是对《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财政部214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陈向娟说,“财政部214号文明确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系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这也说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而财政部124号文并非只是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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