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点建议
“专家不专”未能根本解决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6-04-27 13:41: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财政部国库司日前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还有一点就是长期存在的“专家不专”的问题并未根本解决,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
一、目前“专家不专”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概括为“三不”:
1、专家不专。专家的专业性大多体现在某一技术领域,缺乏市场调研、市场分析、采购技巧等知识,难以实现采购目标的科学化。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评审专家是认真负责的,特别是在某个谈判过程中能够掷地有声,谈判过程有理有据,认真熟悉谈判文件各项条款,在针对某些“调皮”供应商时依据谈判文件和法律法规明确给出询问和答复,让整个谈判过程充满了专业的氛围。但也有些评标专家根本不认真看招标或谈判文件,看到投标文件较多时,更加无耐心地认真阅读投标文件,不仔细审查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而简单地从总价最低者倒着评几家就推荐中标候选人,甚至出现问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你们的资质标准在哪里等,草率行事,不负责任。更有甚者,出现计分不符等低级错误。加之还有些专家缺乏责任意识,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不敢承担责任,相互推诿、推脱责任。
2、专家不足。货物类的专家较多,服务类的专家较少,难以满足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省专家库类别存在划分模糊甚至缺失的现象,例如农药采购,专家库中有农用物资、种子、化肥方面的专家,而没有专门针对农药的专家类别,降低了专家抽取的准确度;同时专家库中缺少了保险等服务类别的专家,当前服务采购日益增加,将来可能会出现专家断层现象;此外评委人数分布不均现象较为严重,部分专家类别人数不足,例如机械制造、办公家具、电器设备等类别专家我们淮安区人数约十人,而农业、保险等服务方面、纺织方面的专家人数较少,有些甚至达不到开标的要求。
3、专家不公。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专家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公平公正地评标,造成投诉现象较多。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在评标过程中,不正确地使用其自由裁量权,甚至把废标与否当作要挟采购人而谋取自身不正巧当利益的工具,或者利用自由裁量权拒不接受采购人、供应商或监督人的解释和提醒,在一些细微偏差上吹毛求疵,任意废标。也有评标专家为达到个人的目的在进入评标区前违反评标工作纪律主动寻租。
此外,对评审专家缺乏系统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一是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二是专家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手段不够明确;三是专家信息反馈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专家准入和退出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没有做到有升有降、有进有出。五是专家库信息更新滞后。在调研时发现专家库中少部分评委工作单位评委签字确认时不一致;在抽取评委过程中发现联系电话为空号,一些固定电话仍然为7位数,导致无法联系到抽取的评委,增加工作难度。六是在抽取专家时未实现全程电子化。在系统中抽取到相关专家后,只能通过电话方式人工联系。这种抽取方式既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保密性,同时也增加了廉政风险。
二、完善规范和创新是主题
目前,采购评审专家“不专”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采购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应从问题导向出发,解决长期存在的“专家不专”的问题,避免再出现“搞鸡蛋的专家评导弹标”的情况,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具体建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增加以下内容:
1、充实评审专家。在日常管理上建议着重抓好三个突出:一是突出全方位。专家库内既包括评标、谈判专家,又包括需求论证专家,尽可能涵盖更多类别的专家;二是突出动态型。随着对专家评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专家库进行及时更新维护,严格把握评标专家的入口关。同时,对各行各业内的知名专家广开渠道、及时聘请入库,对专业知识过时或因其他条件不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经审核后停止专家资格;三是突出外向型。为了提高专家的档次,避免专家本地化、见面熟等问题,在建立专家库时,应注重增加本地以外的专家,特别是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权威专家。尤其是对采购资金数额巨大项目的需求论证,主要以聘请外地高水平专家为主。
3、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目前,我们对专家评委的管理和使用等,既要依靠职业道德的约束,也需要从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监督入手。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地约束其自由裁量权。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根据现有的法律和配套的相关法规,对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督和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的权责予以明确细化。使评标专家违反规定能受到相应的处罚,使各级财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有据可依。二是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制度。少部分专家评委所表现出来的专业素质不过硬,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从根本上说是诚信问题。我们将继续坚持报送市下发的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信息反馈表,让市采购处在管理上有数据力量支撑,对专家评委出现的不诚信行为及时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甚至禁入机制屏蔽这些评委专家。三是建立健全评标复审制度。对质疑或者投诉项目评标过程存在问题的,由异地评委对评审过程再审查,确实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有问题的,对该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相应处罚。四是严格按规定支付评审费。建议制定合理的评审费支付标准及方式,有市局统一制定,比如外地评委或者市区评委到我们较近的几个区评标半天时间的支付标准,到距离较远的几个县的支付标准,最好能明文规定。
4、强化专家培训。针对专家不专、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建议定期集中组织,分期分批对专家在政策法规、评审规则和实务等方面进行培训,并对专家进行上岗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上岗资格证,凭证上岗。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特点,定期请相关行业组织对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通过对专业知识的更新换代,让专家紧跟专业技术的发展趋势,提高专家对产品的熟知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创新评审方式。建议由省采购监管部门牵头,各市县配合,在省会和各市县统一建立规范的电子化评标室,通过专用网络互联互通;再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语音通知系统,各市县专家信息全部进省库,一个平台,分级管理,实现全省专家资源的共享。各市县工作人员只需通过全省专家抽取系统,由电脑进行语音通知,专家自行到各市县电子化评标室报到,通过互相联网的评标室语音、视频系统进行评标,这对现行技术而言并非难事。当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网上政府采购平台成立后,甚至可能实现跨省评审,届时,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抽取频繁等问题将不再成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瓶颈”。
5、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采购要采取的是专家评审制度,在采购项目开标前半天或一天,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或与供应商进行谈判,降低了供应商公关评审专家的可能性。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300万元以上项目组成七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要求不得少于2/3。若专家库中没有所需专家或专家数量达不到政府采购项目所需数量的情况,可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照专家标准进行推荐,经采购科核准后确定。
6、严把公平公正关。设立独立专家抽取室,添置音视频监控设备,专家抽取纪律公示上墙,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由采购机构监督代表和采购人监督代表全程参与和监督,抽取结果采取电脑自动密封,防止专家抽取信息外泄,严格做到现场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有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项目评审现场采取封闭式评审,全程音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进行专业判断,集中智慧择优选择中标人,同时利用专家的独立精神进行公正裁定,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7、明确规定评审专家5项主要职责,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质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或谈判资格;二是有效性审查,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三是主动要求澄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标书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或通过网络电子数据方式要求投标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修正;四是对废标的处理,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废标条款的规定,对于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或对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估,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合议后做出是否废标的决定;五是定标并推选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量化打分,作进一步评审和比较。采用最低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其投标价为所有报价中最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委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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