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5-04-02 17:24: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政府采购合同是主体性质特殊的民事合同。一般以合同为分界点来确定供应商救济制度。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前为公法,通过自我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实现;合同订立后为民商法,通过自我救济、司法救济实现。政府采购救济的宗旨之一就是采购人的主导和优势地位在实践中可能容易侵害到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必须构建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政府采购主体的强势或主导地位尽量还原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政府采购救济应遵循有效、及时、合理的原则进行。
二、完善政府采购价格确定制度。政府采购的目标就是通过采购评审机制确定最优的中标人,其实就是确定中标价格。政府采购价格确定面临许多复杂因素。首先是政府采购价格确定方式的复杂。一般来说,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是完全以采购价格来确定成交的,也就是说报价最低当然成交;但公开招标项目有几种确定方式,一种是价格最低的方式,一种是性价比法,还有一种是综合打分法,既通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和价格打分后得出综合分,总分最高即为预中标人。其次是投标价格组成复杂。投标价格一般由设备、安装费用、服务费用、税收及管理费用等组成。但在许多投标事例中投标人对填报价格组成不太重视,认为总价才是主要评判要素。三是价格公开后其他背后因素复杂。包括招标文件和专家的评审情况等。招标投标制度设置的最大特点就是各投标人在开标时才知道相互的投标报价,属于名副其实的价格竞争。但在实践中,在评审结束价格公开后,由于利益或各种因素,往往有其他供应商质疑预中标商的投标行为从而希望出现"价格确定"的逆转。而对招标投标技术性复杂、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书面内容繁杂、而程序不规范或保密不严密的情况下,这种质疑有效性的寻找往往不难。这样往往"黑狗偷食,白狗当灾",政府采购中心和专家"就事论事",成为"替罪羊",而事件背后的因素却是阻碍政府采购进程的真正"黑手"。
三、完善政府采购预防质疑制度。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采购项目容易出现纠纷并且有上升的趋势,需要引起注意。比如采购金额大,竞争激烈的项目;个别供应商前期介入非常强或投入相当成本却没有中标的项目;供应商同行恶性竞争,逢投必诉的项目;采购人倾向性强、明显有失公平的项目;价格相差较大且价格最高者中标的项目;异地供应商参加次数少对项目情况不熟悉无序冲标的项目。纠纷主要内容是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存在技术壁垒、采购人倾向性、采购程序和专家评审不公正、供应商虚假应标、采购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等方面。出现纠纷往往有深刻的原因和背景。这需要各方加强专业和智慧,及时处理化解纠纷。公共采购主体需要加强专业性,聘请专业咨询公司或专家论证项目需求特别是星号参数,保证公平有效;潜在供应商加强前期维权,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或答疑会上就招标文件出现不公正不合理地方主动寻求自我救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评审专家的服务工作,加强符合性、资格性审查,评审更加公正严密,保证无效投标者不进入下一轮评审;相关部门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并重,若中标人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价或者低于成本价可以否决其中标权。只要各方重视,责任明确,把关严密,处理专业,许多事情是可以避免的。如供应商对采购结果异议可以申请复审、采购结果确定必须公布评审专家名单、非最低价成交应当说明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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