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军:强化问责追究 遏制寻租腐败
作者:唐志军 发布于:2015-03-16 17:19: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从2015年3月1日起,历时12年、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共分九章79条,涉及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总体来看,《条例》是对《政府采购法》的有力补充和完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强化了采购需求、结果评价和履约验收管理等措施,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以及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条件和惩罚程度。应该说,《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阳光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要回避(第九条);二是要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十条);三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四条);四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第十五条);五是要求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二十四到二十八条);六是对政府采购程序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程序的严肃性、公正性、合规性,从程序上减少腐败的发生(第二十九到第四十六条);七是在法律追责上,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违规行为(第六十六到七十一条),供应商的行贿、转包、恶意串通等行为(第七十二到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泄密、受贿等行为(第七十五条)做出了明确的法律问责和追责规定。
不过,在笔者看来,即便这样也无法杜绝政府采购中的腐败。杜绝政府采购中的腐败是一项世界性难题。从一些国家已有的经验看,要减少乃至杜绝政府采购腐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简政放权,以瘦身来减少政府的必需采购总量。历史表明,一个政府承担的职能越多,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多。简政放权,减少政府的公共职能和权力,改变把社会组织当成政府附属物的观念,宽容社会组织的成长,把社会的交给社会、市场的还给市场,实现社会组织从政府的附庸转换为平等、独立的主体,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空间,从而减少政府财政的必需采购总量,是减少乃至杜绝政府采购腐败的基础。
二是科学预算,以科学性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预算是采购的前提,预算不科学,政府采购必然会出现腐败。因此,在预算时,要确保采购预算的科学性。这就要求:一要对什么是政府的必需采购品进行有效的界定,二要对必需采购品的价格做出比较准确的预判,三要对采购中的必要支出进行精确判断。以此为准则,出台政府采购的预算明细表。一旦明确预算后,要严格遵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禁随意增加、扩大政府采购预算额,并应该在采购后对采购预算的确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的独立评估。
三是公开透明,以阳光来照耀政府采购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方式。政府采购的各环节本都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来统领采购的每一个环节。目前,《条例》从四方面对公开透明作出规定:一是采购信息须公开。比如,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第三十条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等。二是变更采购方式须经批准。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定情形且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三是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要求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四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这是个进步,但还需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强化。
四是强化竞争,以竞争来形成政府采购的合理价格。竞争是发现和形成合理价格的基础。垄断或串谋下,不会生成合理价格,只会出现"天价采购"、"豪华采购"。为此,一方面,政府采购中要加大对供应商串谋行为的查处和打击,避免出现"捧场"陪标、联合串标、轮流坐庄等供应商之间的串谋行为;另一方面,在每一次竞标中,要尽可能多地增加合格供应商,形成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格局,在公平、公开竞争中去发现和形成价格。为此,应在条例中加入:每次采购竞标中,参与竞标的合格供应商最低不能少于3家,而且供应商之间应是真正的竞争关系。
五是加强监督,以监督来震慑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监督应该是立体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首先,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建立集政府例行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尤其要强化第三方监督和评价。从国际经验看,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各成员国均很重视利用社会监督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例如,英国、美国等都有一套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重视社会公众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作用。其次,要建立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督。对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或社会组织来进行评估和监督。最后,要把监督结果用于问责上。监督要发挥其效能,必须要以问责来落地;没有问责的监督,是形同虚设的监督。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是一个进步,但要真正构建起一个高效、廉洁、性价比高的政府采购体系,中国还任重道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副教授 唐志军)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