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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庆华:剑指"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公平公正落实处

作者:权庆华 发布于:2015-03-16 17:18: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继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今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79条。纵观《条例》,进一步严格规范采购行为,解决了"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现有的政府采购环境下,采购人、代理人、监管财政部门等采购主体对于违反的政府采购法律原则性行为不多,基本上能在大的框架下完成采购;但政府采购主要的问题却转移到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的设置,源头上将政府采购文件的设置进行差别和歧视,商务、技术得分项设置重形式轻实质,将物美价廉企业拦截在外,为少数企业量身定做,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立法精神,严重地挫伤成长型、中小企业,为某些垄断利益集团形成推波助谰。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政府采购法》中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该条真正打破了实际中的"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等非法行为,源头上将与采购无关的得分设置排除在外,直接体现出采购标的有关性价,将采购人自行定做的标书设置了紧箍咒,减少可操作空间,既能充分体现物美价廉、公平公正、透明等政府采购原则,同时又能客观展现供应商综合实力,打破壁垒,形成各供应商自由竞争、百舸争流、强弱更替的良性局面,使财政部"花钱问效"落到实处。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例只能保证政府采购基本面的公平、公正,对于以后在实施中可能出现新变种的差别、歧视需加以观察,及时出台新的政策辅助本《条例》顺利实施。(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权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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