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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详解:明确混合资金项目怎么采有何意义

作者: 发布于:2015-03-08 16:41: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键词:混合资金项目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普遍认为,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不管比例多少,都是政府采购项目,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在采购实践中有人认为,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不能算作政府采购或者应以财政资金在采购项目所占比例来确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问题:《条例》对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的情况作了哪些规定?

  业界专家沈德能:《条例》对此作了区别对待的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一个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混合有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如既有财政拨款又有自收自支资金,既有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又有以自由固定资产担保的贷款。如果采购项目能分割成财政性资金项目和非财政性资金项目分别操作采购,则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非财政性资金项目则不是政府采购项目。2、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项目,按照财政性资金项目管理,全部视为政府采购项目,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实务操作中,需要采购人配套资金的项目往往涉及到混合资金采购项目的区分问题。即一个大的项目有财政安排的资金,但财政安排的资金不足以完成整个项目,需要采购人自行配套补足资金。此时,如果采购人采取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配套或者以自有土地、房屋担保贷款形成配套资金,则需要区分财政性资金能否独立为一个采购项目,如果能,则利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则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如果不能分割开来采购,则全部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条例》。

  这种情况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筹集资金的采购项目中就很常见。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是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筹集资金的,其中就含有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这类项目中,如果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完成一部分项目,社会资金完成另外一部分项目,则是可以分割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的项目,那么使用财政性资金完成的项目则要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社会资金完成的项目则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如果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不分割混合共同完成一个采购项目,则全部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条例》。

  某学校由于地处市区,面积太小,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经过政府同意搬迁出市区,另外在郊区选址建设新的校区。但由于新建校区所需资金太多,建校所需费用没有进入年度预算,为尽快建校,各方同意引入社会资金建设新校区。在学校搬迁的大项目中,新校区的建设项目使用的是社会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条例》(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其实施条例)。但将来搬迁过程中需要配套的教学、办公家具、设备、图书和其他设备则需要财政性资金来解决,这些项目则是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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