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德水:以条例施行为契机 堵住腐败的黑洞
自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该《条例》分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79条。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答媒体记者问时称,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当前,社会各界期望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从制度设计初衷来说,政府采购制度旨在控制财政支出,避免自行采购可能产生的腐败风险。然而,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成了一个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政府采购腐败不仅损害了政府的清廉形象和公信力,而且使政府公共财政变成“唐僧肉”,产生了“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造成资金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
政府采购的审批、招标、公告等环节都可能发生腐败风险。在表面上,政府采购制度各个环节被设计得滴水不漏,但“显规则”的背后却是腐败“潜规则”,最大隐忧即在于以形式上的“合法”来掩盖事实上的“肮脏交易”。特别是在审批环节,为参与单位“私人订制”标准;在招投标环节,为参与单位“暗度陈仓”提供合法机制;在公告环节,让社会公众“雾里看花”,难以实施监督。
在本质上,政府采购是公共权力的具体运作,采购主体、客体和程序均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的非正当使用。可以说,每一个政府采购腐败行为的背后都有权力的影子,是权力寻租的直接后果。对购买什么、购买多少、如何购买、何时购买以及向谁购买,政府部门事实上掌握着决策权,而这种决策权具有垄断性,其运行具有封闭性。如此,政府采购腐败将难以避免。
政府采购绝不能变众多人的分散腐败为少数人的集中腐败,更不能成为集中式的腐败转移,沦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治理政府采购腐败的关键在于推进相关反腐改革和制度创新,此次《条例》的实施即是这样一个举措。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采购的项目信息、采购文件、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处理结果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如《条例》所设计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与公开机制相关的是强化监督机制。透明国际指出:“获取支持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就是政府曝光。如果公众被告知腐败的所有不令人满意的和非法的细节—涉及到谁,付了多少钱,这花费了他们多少钱—而且不断地听到更多的例子,很难想象他们会不支持改革措施。”在完善公开机制的同时,要争取社会公众对公开机制实施的支持,在公开中强化监督,在监督中推进公开。
我国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基本上属于同体监督和内部监督,这些监督难以对政府采购产生实质性效力,更难以从根源上治理寻租腐败。针对政府采购腐败风险,在保证财政、纪检、审计、检察、招投标等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和加强管理的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让政府采购权力运行全过程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从实践经验来看,“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执行法规制度比出台法规制度本身要难得多。该《条例》的实施只是遏制政府采购腐败、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第一步,要保证条例内容落到实处,还需一系列配套制度和实施机制。特别是要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行为的监督,把不良行为者记入“黑名单”,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考核和问责机制,对违规者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依法直接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腐败风险的评估和预警机制,对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意见异议、价格异动、程序变更、人员组成等信息进行全方位评估,一旦超出合理范围并出现预警信息,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作者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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