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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建议

一位律师对修订《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建议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6-03-31 08:02: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看完刚刚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本人建议从问题导向出发,解决长期存在的“专家不专”的问题,避免再出现“搞鸡蛋的专家评导弹标”的情况,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具体建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如下修改:
 
  1、第三条增加“分专业使用”原则。具体改为:【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分专业使用,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2、第九条后面增加“对于申报的评审专业与其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调整申报专业,拒绝调整的,不予入库”。具体改为:【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对于申报的评审专业与其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调整申报专业,拒绝调整的,不予入库。
 
  3、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所需评审专业,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不得抽取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的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4、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中增加补抽情形“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具体改为:【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5、第二十八条【专家权利】增加一项权利“拒绝参加与自己专业不符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6、第三十四条增加“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业不符”。具体改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业不符,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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