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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监督作用 打造"阳光采购"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6-02-22 09:08: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预算单位、评审专家、投标单位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为促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有效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树立和维护政府采购信誉,发挥以下五个方面监督作用十分必要。对此,笔者谈几点想法:
 
  一是发挥预算单位对整个采购过程的监督作用。预算单位作为最终用户,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到招标、评标、询标、定标、合同谈判与签订及验收过程全面参与。在此过程中,预算单位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将采购资金用足、用好,满足自己的需求;而集中采购机构则是在保证采购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控制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实施采购,为预算单位提供服务,满足预算单位的采购需求。双方的目标一致,又各有侧重,集中采购机构与预算单位存在着相互依托、互相制约的关系。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预算单位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用好采购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采购需求,必然会对采购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二是发挥评标专家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监督作用。政府采购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2/3以上。在评标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仅起组织和服务作用,除了向评标小组介绍项目要求、内容和组织招标过程外,不许参加评标。中标结果公开发布,如发生与评标结果不一致的中标情况,评标专家要提出质疑。采购过程中确定中标供应商这一关键环节,取决于评标小组,最终发布的评标结果需要受到评标专家的监督。
 
  三是发挥投标单位对采购行为的监督作用。政府采购具有数量规模优势、公开规范的采购程序和资金支付上的保障,对供应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供应商对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都十分重视,不会轻易放弃。而且,作为同行和行家之间的竞争,供应商对最终确定的中标结果是否公平、公正都十分清楚。加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鼓励供应商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因此,供应商一旦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有了疑问,就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其正当权益。
 
  四是发挥社会对集中采购机构形成外部监督作用。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除了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外,还要接受财政、人大、审计、纪检监察、司法公证、媒体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同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对预算单位、供应商回访及专家评标情况反馈等,可以使社会各方面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外部监督。
 
  五是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对采购过程的监督作用。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这不仅是顺应政府采购活动高效进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决策程序中不能包含执行程序,更不能以执行程序代替决策程序。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按照管理环节和流程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体现互相制约的关系。(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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