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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为何必须保留独立法人地位

作者:万玉涛 董莹 崔卫卫整理 发布于:2016-01-15 14:01: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集采机构为何必须保留独立法人地位

  对话嘉宾: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王湖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 董苏彭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恒斌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张喜为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孙嘉蕙
 
  主持人: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总编/执行总编 张松伟
 
  张松伟:接下来谈一谈我们今天的另一个话题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财政部也专门发文强调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为什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过程中,反复要提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呢?如果不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意味着什么?从法理上来讲,从实际工作中来讲,怎样解决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问题?如果现在撤消了,面临一个恢复的问题,如何恢复?这些问题,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这是我们作为媒体,最为关注的问题。我们曾在报纸、网站和新媒体上多次探讨这个问题。
 
  孙嘉蕙:我对这个问题是这么理解的。首先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不应该是一个问题。因为《政府采购法》非常明确赋予了我们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非营利的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已经非常明确了。其次,在法里面又进一步明确了集采机构的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的要求,明确了一管采分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如何行使其职责、完成其采购任务,法律也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也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机构在签订协议和合同的时候必须承担主体责任,如果不具备独立法人,就没有资格履行这项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还要受理质疑,如果不是一个独立法人机构,如何承担这些质疑的责任呢?
 
  张松伟:谢谢孙主任,刚才您提到这不是一个问题,但它的确还是问题。为什么是一个问题呢。我想对于一个守法守纪律的孩子,不能引出过多纪律的底线。接下来我们请张主任发表您的看法。
 
  张喜为:吉林省发的文件,完全符合国务院63文的文件精神,我很荣幸我省这些决策人,顶层设计人,没有走样,把国务院63号文件原封不动地落实了。因此我们省的政府采购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保护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意义非常重大。政府采购活动是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来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也是《政府采购法》予以明确的。如果在整合的过程中,违法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那今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交易中心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不管怎么整合,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机构里的从业人员才能名正言顺地去搞政府采购,去发展政府采购事业。
 
  国务院63号文下发以后,有些省份在整合的过程中,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资格,没有按照国务院63号文件去落实,已经越界了,已经违法了。这对政府采购的伤害挺深。我觉得从事政府采购的业界人士不应该坐以待毙、不应该默默无闻,要发出声音、要采取行动。尽最大努力保留采购中心的法人地位,维护国家利益。
 
  张松伟:谢谢张主任。接下来,我们有请刘主任谈谈您的观点。
 
  刘恒斌:关于独立法人地位,前面几位主任说得已经很清楚了,我不想再重复。在此,我想补充的是,政府采购制度也要借这个时机,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在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赋予其更多的职责,让集中采购机构在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
 
  主持人:好,谢谢刘主任,接下来请董处长谈谈您的观点。
 
  董苏彭:关于法人地位,实际上我们应该保留法人地位,履行法人职责,承担法律责任,取消独立法人地位也是有悖法律精神的。回过头去看,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之初,政府采购其实是没有一个完整的机构能够具体承担和组织政府采购的,是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是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去行使这样一项职能。时至今日,我们在讨论为什么要强调法人地位的时候,我们应该反思,13年前的法,我们强调独立法人地位的时候是对的,那么改到现在,我们尽管一直强调只要违法了就做得不对。若干年以前,这个法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只要法不改,法人地位就一刻也不能废,就必须捍卫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论改到什么时候,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再去纠结这个问题?
 
  主持人:好,感谢董处长,接下来有请王处发表观点。
 
  王湖:这个问题分两方面来看,一是法定事项,法律规定它必须是独立法人,这个层次来讲,不存在为什么的说法;二是工作中需要其保留独立法人地位,独立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好,谢谢王处,态度非常鲜明,我想,关于独立法人地位这个问题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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