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政府采购不规范行为势在必行
自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将政府采购行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监管",各级法定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随之而受到地方政府文件规定的约束,致使监督管理职能"缺位",且导致非法定职能部门"越位"现象十分突出,其执行现状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在采购执行中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高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不透明采购"、"走形势采购"现象突出,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彻底清理地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全面整改政府采购监管秩序势地必行。
财政部于2014年11月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文,进一步重声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权威和"管采公离"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现本人就县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现状和从哪些方面进行整改谈点个人观点。
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多地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均设置在行政服务(政务)中心(或者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属内设机构,有的地方甚至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归属于上述部门内设的"综合招投标中心"的内设组,致使集中采购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其法定职责受到部门牵制和制约,不能独立地行使法定的代理采购职责。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标服务费,人为增高政府采购成本。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在代理采购业务完成后,则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与社会中介机构同样标准的中标服务费用,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
(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中,虚假招标、走形势现象时有发生。
(四)有的地方在采购过程中为了投简单,对于非招标项目的采购,采取在供应商库中摸球的方式,直接以供应商按预算价格确定中标(成交)价格,并为了"所谓的公平",潜规则规定:凡库中年内有被摸球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不再进入下次摸球竞争,保证库中供应商轮流座庄获得采购项目,使暗箱操作间接"合法化"。
(五)信息发布极不规范。从所周知,全国各地特别是县级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或省级)网站公开发布信息的了了无几,一般都只是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信息发布面太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以行政文件削弱法定监管职能,导致监管乏力。不少地方以方文件形式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管,导致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于一身且监督管理流于形势,致使法定监管部门无从依法监管到位,非法监管乱作为和越位现象效为普遍。
整改建议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采购行为,建议财政部在全国进行一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交叉检查,全面清理地方出台的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文件,彻底纠正不规范行为,对于存在的问题,要采用象反腐败一样的铁腕公开暴光、责令限期整改。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理顺执行机构的隶属关系。使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代理采购活动中,不受任何部门的牵制或制约,公正、公平行使代理职责。
(二)厘清部门法定职能。厘清《政府采购法》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能,确保法定监督管理不缺位;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供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进入平台交易的日常事务管理职责,彻底纠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越位和不规范现状。
(三)明确政府采购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类别,有效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四)清理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文件,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理直汽状实监管扫清障碍。
(五)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窗口。(别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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