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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 | 界定政府采购模式 重申集采主渠道地位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4-17 21:50: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介绍,《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王周欢指出,政府采购范围包含两个层次,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都属于集中采购;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则属于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也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2013年全国采购规模中,集中采购规模占65.6%,部门集中采购占20.4%,分散采购占14% 。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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