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之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模式的认识误区
作者:八奋 发布于:2015-04-16 17:12: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当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模式,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一般均是以采购人为主,其依据主要是采购人是委托方,是当然的签订合同、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及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的的主体。这样的模式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中,尤其是集中采购项目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采购人责任不明。采购人往往认为该项目是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的,结果也是专家评审的。客观地将,采购人对供应商在采购及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也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批量集中采购项目中,由于采购单位数量巨大,不可能一一到现场参与评审,采购人处于被动接受采购结果的地位,所以往往存在其主体意识、责任意识集体缺失的情况;二、供需双方信息技术不对称。多数采购人不具有很专业的知识、经验积累,验收较容易流于形式、走过场,虽然理论上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协助参与验收,但多数情况下不会去邀请,除非供应商做的十分过分,因为如果在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就有可能涉及责令供应商整改、甚至取消政府采购合同、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等一些列问题。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一般都是要到即将要使用的时候才进行采购,很容易耽误工期,增加采购工作经办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在验收中发现问题,一般往往被认为是对采购人前期工作的否定,而参与验收和前期采购工作的采购人代表多数时候是同一个(或批)人,这样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也不是他们乐意见到或面对的;三、供需双方博弈动力不对称。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往往要面临供应商的激烈交涉,有可能被对方"公关"、找相关人士"打招呼"、人身攻击等一系列麻烦的事情,采购工作对采购人代表而言那只是工作而已,不是生活的全部,而对供应商来说则关系到他的利润甚至存亡问题,所以双方的较真动力完全不一致,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代表可以推说这个结果都是按政府程序采购评审出来的,自己也没办法一推了之。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必须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区别对待,分别确定权责主体。集中采购的履约验收主体原则上应为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的的履约验收主体原则上应为采购人。理由如下:
一、政府采购法四十三条对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了与分散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不一样的表述方式。政府采购法四十三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一个是"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另一个是"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除了前者是强制的,后者是自愿的区别外,前者少掉了"在委托的范围内"这一关键表述,可见其与分散采购按单签订协议,约定代理范围是有区别的,其代理范围应是从需求提出到验收结束全采购过程的统一委托,可以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规定,而无须单笔单单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
二、这一点也可以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得到验证:"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本条特意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做了要求,除了采购过程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外,诸如"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更多的是体现在履约验收环节,而且特意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要求,而不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人、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全过程的强制委托,其责任追究也在集中采购机构。所以集中采购项目的权利责任统一于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的权利责任统一于采购人,权责应一致。
综上所述,当前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症结点就在于采购全程权责尚不够清晰,特别是未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进行分类明确。所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点是分类梳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专家、其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采购、履约等环节的权利、义务,形成以集中采购机构为核心的集中采购供应链,和以采购人为核心的分散采购供应链。
在集中采购供应商链中,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核心作用,整合采购人、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供应商等力量,在市场充分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依法归集需求、拟定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同时可以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采取全国统一的验收流程和模版、统一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协助验收等手段,规避寻租空间,增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履约验收责任的追究力度。从而达到各其他府采购当事人既全力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完成采购任务,又对其各项工作进行深入、全程监督的效果,最终使集中采购供应链合法、高效、科学运作起来的目的。
而在分散采购供应链中,采购人应回归采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既是采购需求的提出者,也是最终的使用者和验收评价者,中介代理机构、专家等的介入,就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满足采购人合理合法的采购需求,所以采购人在分散采购供应链中必须是最终的权利义务承担主体,起到核心作用,对采购结果负责,在整合中介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等各方力量完成分散采购任务的同时,依法受到各方的监督,同时可以要求采购人根据《条例》规定采取通过公开采购信息、采购合同,引入包括其他供应商在内的社会监督力量,增强采购人内控机制等措施尽量压缩采购风险,使得分散采购供应链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达到满足采购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需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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