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之政府采购信息化
作者:八奋 发布于:2015-04-16 17:12: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提出建立国家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首次将信息化写进法规,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但长期以来,如何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怎么做?现实中有很多争议,也有很多教训。信息化是一项技术和业务并重的工作,必须要充分论证,稳步推进。笔者从事此项工作数年,积累了一些经验、也看到了一些问题,在此提出来,希望对今后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有所裨益。
近段时间来,在政府采购信息细化工作上,最热的提法莫过于"政府采购电商化",随着阿里巴巴公司在美国的成功上市以及中央对电子商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一时间使得这一说法热遍大江南北,各地纷纷提出"网上超市"、"网上卖场"、"网上商城"等等创新提法、做法。但仔细分析,其采购模式均未跳出协议定点采购模式的束缚,其本质就是扩大了的协议定点采购。我们知道,协议定点采购仅是资格入围,不可避免存在二次销售(公关)的问题,这与政府批量集中采购的法规要求相违背,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均证明,这一模式是存在难以克服缺陷的,也是不可行的。所以,将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引向协议定点采购模式,是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的不正确理解,基础错理解基础上的"政府采购电商化",将极有可能成为压垮政府采购的最后一根稻草。笔者以为也许只有协议定点采购被彻底否定后,政府采购及其信息化工作才能真正迎来涅盘后的春天。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政府采购信息化这个问题呢?笔者以为可以分以下六个部分进行说明:
一、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笔者以为,总体上,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前信息化阶段。由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同时也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原则上均要求公开发布,主要采取了在市场贴布告、在报纸上登招标公告等非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府采购的天然属性,这也注定了他与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信息技术注定结缘;(二)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化阶段。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因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更新及时、受众面广等特点,故而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逐步成为主流做法,为此,财政部在2004年8月11日专门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予以明确和规范;(三)业务操作信息化阶段。伴随业务与技术融合的加深,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尝试把线下的业务搬到线上操作,其内容包括办公自动化的OA系统,网上的协议定点采购、竞价采购,直至现今大家都在热烈讨论的网上超市、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等,信息化对政府采购正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二、业务流程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辩证关系。
从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已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也在主流学界的形成一致共识,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必将给诸多传统行业带来颠覆性的改变。那么这个改变又会如何实现呢?笔者以为,主要分两步:(一)信息系统对线下业务流程的模仿。这一步是当前我们正在做的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利用信息技术对原线下有形的交易行为、展示空间等进行网络化、虚拟化改造,但交易行为、展示模式等实质性内容基本未发生变化。比如淘宝、京东等主流电商,其本质就是一个虚拟化的商品交易市场,在交易行为、展示模式等方面,他们与实体有形市场区别不大。这一阶段,信息化工作总体处于从属、跟随、模仿线下业务流程的地位,线上是线下的投射。政府采购在这一阶段的信息化工作,主要是信息发布渠道的网络化,以及对自身业务操作流程进行逐步信息化的改造;(二)信息系统对业务流程的反作用。信息技术与业务融合发展到一定阶段,这一融合会反过来改变、引导人们线下交易、消费行为。通过诸如大数据、云技术等手段,信息化将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模式等环节引领线下业务进行更深层次的创新,线上业务将改变线下业务的操作习惯、流程等。同时,信息系统的发展将为供应链的深度整合提供便利条件,促进人们对供应链上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物流等各个环节进行智能化升级。总之,业务流程与信息化技术的融合将会是一个两者相互促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当然,这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可能需要这两者多次交叉起作用,不断相互推动进步,才能最终实现成熟的信息化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同样如此,这一相互作用的辩证过程,注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必须遵循由低到高、逐步迭代的规律,也注定这是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不基于客观规律,不脚踏实地的做法极有可能会让信息化工作落入各种陷阱和误区,导致最终的失败。
三、信息化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陷阱。
上述信息化两步工作各有各特点及适用条件。而当前政府信息化工作的现状是:第一步改造尚未完成,第二步升级的一些做法却被一些地方,急切地应用于实践,最终导致欲速则不达。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各种理念、思潮丛生,大有你方唱罢我方登场之势,但仔细研究有些提法,我们发现有些说法本身就逻辑错误、前后矛盾,以此来指导实践,将产生很大问题。如果对此没有清醒客观地认识,极容易陷入各种错误陷阱,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下面我作一简要分析:
(一)夸大信息化工作作用,忽视信息化工作的基础。一些人误将信息化想象成解决政府采购所有问题的的终极解药,而事实上它只是一个工具,只能在它适合和擅长的地方才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不能包治百病。更加重要的是其所能发挥作用的大小还取决于许多主客观条件,比如线下业务操作的思路是否正确?业务流程设计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指望通过信息化去解决错误的思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空想,那从一开始就注定了项目的失败。
(二)缺少对信息化工作特性的认识,以主观臆断取代严谨逻辑。一些人在搞信息化工作的时候,对政府采购业务本身理解就不深刻、不正确,盲目追求"高大上",对一些时髦的概念,在不深入思考、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匆忙上马,一厢情愿。提业务需求时就像是艺术家,东一榔头西一棒,思维混乱、无逻辑性,不抓重点,需求描述脱离实际,甚至前后矛盾,导致软件开发不成系统、缺乏连贯性。
(三)不顾实际,盲目追求"高、精、尖"。一些人提到信息化,总喜欢把它想象成是一项高精尖技术,期望采用最新的技术、全新的模式去改造政府采购业务。而事实上,对政府机关来说,他从来就不站在行业技术的最前沿,其开发应用软件系统,从其业务特点上说多以机械化、流程化工作为主,所以对应的应该是以流程化、格式化软件为主,其对应用系统很重要的一个要求就是成熟稳定,在市场上还未推广、未成熟的高端前沿新技术,急匆匆的要上马,潜在极大的风险。我们不排除未来几年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经过不停的实践、失败、再实践,从而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但这是生产应用系统,它能等这么长时间吗?有这么多财政性资金可供耗费吗?他能创造多少经济和社会效益呢?也许用其他的成熟技术,百分之一的投入就可以得到同样的效果。特别是在信息化过程中,碰到的前沿性问题,政府采购机关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才能解决?所以一些人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追求软件的"高、精、尖",不接地气,最终将带来难以估量的混乱和损失。
之所以会落入上述错误与陷阱,一个共同的原因是对实践工作和信息化技术特点均缺乏深入的了解、严谨的论证,对客观规律了解不够,违背客观规律做事。
四、信息化的内容
信息化内容笔者以为,可以归纳为五大模块。同时,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大原则。
按政府采购业务流程,五大模块分别是用户模块、信息发布模块、电子采购模块、验收及诚信记录模块、电子档案模块,其他如监管功能等,则分散在五大主体模块中,并与金财系统等其他软件,通过数据交互实现互通。财政部与各省的分工则是:财政部负责网站总体布局,并统一信息化内容,统一信息化流程,统一软件风格,各省财政部门则按财政部部署,统筹省一级数据库建设,财政部与各省分头管理各自数据库,并通过数据交互实现数据汇总。
一大开发原则是内容法定,严守边界。内容法定,即信息化工作不能轻易突破法律限制,自创自设所谓创新采购模式、体系、概念等等,这是目前政府采购乱象丛生的根源之一,如果法律不合理,可以等法律修改后再创新。严守边界,即不可无限拓展信息化的内容,必须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有所为。
(一)用户模块。包括监管部门、代理机构、采购人、专家、供应商等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功能、业务流程等功能开发。这一块工作特别要区分开发边界,诸如单位内部审核、内控工作等,应交由各单位内部办公系统完成,全国统一账户只提供标准化流程,供各地参考。要做好互联网线上统一和线下统一两步走,区分不同的业务,对适合线上统一的,如公告发布、报表汇总等,则通过线上功能开发完成线上功能统一;对暂不适合线上统一的,则可通过线下标准操作流程软件,在单位内部完成相关操作后,通过数据交互到统一数据库予以实现。
(二)信息发布模块。包括集中采购目录、政策法规、处罚信息、采购预算、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可以通过采取模版化设计与适当个性拓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信息发布的标准化,实现智能化查询,解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三)电子采购模块。按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竞争性磋商六种方式,分别按流程进行标准化、模版化设计,评审方法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也可进行分类模版化设计。部分占用网络资源较多功能,如远程评标等,可以采取线下操作,数据回传等方式,灵活实现,不盲目追求大一统模式。
(四)验收诚信模块,包括验收报告、履约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网的注册问题,笔者以为应坚持内容法定原则,减少供应商注册内容,如能实现与工商管理部门数据同步,则应取消供应商注册,有营业执照者,均可参与电子采购,减轻供应商及监管部门负担,使得监管更有针对性。一些地方将业绩作为诚信记录加分因素,用注册审核取代投标时的资格审核等做法,不仅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精神,并增加了供应商、采购组织机构的工作量,实际效果却十分有限。
(五)档案模块。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采购涉及需要归档的文档,按模版要求,整理制作成电子档案,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档案库。
五、信息化筹备及开发工作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那么如何做好政府采购现阶段政府采购信息化工作呢?笔者以为应分以下几步:(一)信息化思路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思路是否能经得起推敲,这点非常重要,如果在思路上就是违法的或者与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比如协议定点采购,那么当事人再怎么努力也是做无用功,甚至南辕北辙,越努力越糟糕;(二)当事人必须要立足实践,在深刻认识政府采购工作本质以及信息化专业特点的基础上,对其线下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化、标准化整合,这是政府采购信息化成功的基础。我们说信息化改造是有前提和条件的,哪些环节适合改造、哪些环节具备一定条件后才能开展、哪些环节目前还不适合改造等问题,都必须要需要经过专业论证及一定的试点实践才能予以判断,并应与线下操作相互取长补短,绝不能仅靠拍脑袋来决策。只有将自身业务流程完成线下整合后,才有可能将其转化成程序化的流程,同时这一基础工作也能最大限度的预防和规避信息化工作失败的可能性;(三)明确信息化工作的实施及衡量标准。信息化工作用说得通俗点,就像我们请木匠做一张办公桌,无非是两者使用的工具不同,木匠用锤子、斧头等,软件工程师用编码。那么我们软件开发的应遵循的标准是什么?同样道理,标准化、模版化、可组合、可扩展、简单实用才是其主要指标,它不像工艺品,讲究实用,本身具有独一无二的东西越少越好,否则开发周期长不说,还特别容易出错,复制推广的难度也很大,这也是我们开发任何办公应用软件都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总之不能搞成工艺品,要搞成大路货,小学毕业的也能用,那就是标准。
六、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发展方向。
在完成第一阶段信息技术是对政府采购业务的改造之后,笔者以为政府采购的标准化、智能化将成为第二阶段的发展方向。尤其是云技术和大数据应用的逐步成熟,信息化将会对政府采购的标准制定、评审工作、物流管理、政策功能产生深刻影响。建立在云技术和大数据基础上的政府采购信息化,会让政府采购的标准更科学、灵敏,甚至起到引领市场消费的作用;而引入大数据基础上人工智能将对政府采购的评审带来深刻的影响,有可能逐步取代专家的现场评审,真正回归咨询专家的本职工作;新型的零库存管理模式也将使得物流更加高效,并使得政府采购成本更为节约;随着政府采购日常业务成熟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实现将成为将来工作重点,而大数据将为政府采购扶持产业政策制定、绩效考核等提供更为扎实的数据支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篇:《条例》对"采购需求"上了紧箍咒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