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度解读
作者:八奋 发布于:2015-04-16 17:05: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一些人指责《条例》改革创新力度不够。事实上,在《条例》的出台之前的征集意见阶段,就有一些声音认为《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法》)落伍了,是导致当前政府采购矛盾突出的根源,希望通过《条例》对《法》进行"创新"和"改革"。笔者认为《法》本身并不存在大的问题,通读《条例》全文,其制定的依据和精神与《法》也是完全一致的,当前政府采购矛盾突出的根源是实践中对《法》存在认识误区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当前政府采购工作面临困境。《条例》的出台为纠正这些误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可以说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走出困境起到正本清源、峰回路转的重要作用。
具体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集中采购这一基础概念认识误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政府采购定义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是能集中的或较大数额的采购,即大宗采购,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因此,正确认识和准确实现集中采购是我们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但长期来,我们对如何准确设定集中采购目录的认识不足,对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标准(即通用标准)缺失,导致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理解上出现概念模糊,给后续具体实践工作埋下了隐患;二是在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方式上存在误区。集中采购长期以协议定点采购方式为主,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推进缓慢,反映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思路和理念上存在矛盾、分歧;三是政府采购评审模式及评审专家存在认识问题。评审重流程、轻责任,重过程、轻结果,评审专家的定位不清、作用不明,评审专家长期被赋予过多的权利,而评审责任、采购结果的责任却无明确责任人等,令采购评审成了走形式、走过场;四是政府采购履约及验收的模式,存在分类不清、责任不明的误区,导致实践中经常发生无人承担履约验收责任的问题。值得庆幸的是《条例》就上述问题,做了不同程度的明确,为我们的今后的实践工作指明了方向,下面我将依据《法》和《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对这些错误逐一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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