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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解读之政府采购评审模式及评审专家

作者:八奋 发布于:2015-04-16 10:41: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的主要特征是重程序、轻效果,认认真真走过场,采购效果我不管。为何会产生这样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当前政府采购评审的模式及专家评审的现状。一般情况下,目前专家库多由财政等监管部门建立,而使用者主要是采购组织机构和采购人,为了防止评审专家被事前公关,抽取专家时就如地下党活动,用软件系统语音通知,并且不告诉专家将要评审的项目和内容,专家名单到评审前半个小时才能看到,事先谁也看不到专家名单,专家也不知道自己所评项目的背景、现状和目的,似乎这样就能达到公正评审的目的。实际上,评审专家两眼一抹黑来到现场,而采购评审由于时间、成本等限制,往往只有半天或一天时间,而熟悉采购人需求和各供应商的投标文本和完成资格审查就已经占用了绝大部分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紧、强度大、难度高成了普遍情况,很难高质量完成,而评审报酬有限,还有实际上一些项目采购人往往有事前沟通过的供应商,甚至是给其做方案的供应商,专家意见与采购人代表如果不一致也是一件会扯皮的事情,而多数采用综合评审法的招标,专家的主观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最后评审往往要么走过场、要么成为利益代言人的角斗场。所以我们上述的评审模式本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家被公关,实际的结果是既防止不了专家被公关,因为专家待遇不高、人数有限,多数是在中标成交公告里的常委,被"公关"的事情时有耳闻,甚至一些专家本身就是某些企业的隐性利益相关者,道德风险高企;又由于评审专家经常要占用工作时间,属于个人赚外快事务,较难吸引顶尖专业人才参与,并且专家对评审项目缺少前期对采购人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较难在短期内准确、全面掌握全部情况,所以专家不专也成了常态。
 
  这也是当前各地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矛盾和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搞清楚问题的根源,笔者以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家的定位不清。专家实际上是受聘或被授权来参与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定位上他只对他的评审意见负责,是否采纳其评审意见是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的事情,他是军师而非决策者,所以专家也不能对采购的最终结果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二、专家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角色区别不明。在集中采购项目中,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来源于法定采购人的必须授权,集中采购机构行使了采购人的权利,所以专家是受集中采购机构委托开展评审活动,其评审意见向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应对专家的意见做出评判,并按规定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在分散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行使采购权,专家受聘于采购人开展评审活动,其评审意见向采购人负责,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采购人应对专家的意见做出评判,并按规定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当然一般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的应接受评审结果,并予确认;
 
  第三、专家评审内容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分析。
 
  根据《条例》和74号部长令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主要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以下我们来具体分析下专家在不同评审方法下的评审内容:
 
  一是专家在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审内容。首先专家必须在熟悉采购需求,以及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础上,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做出评判,即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随后,根据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对各供应商响应指标优劣进行评判排序及量化评分。专家的作用更多体现在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指标的优劣排序做出评分。在此过程中,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真实性和指标优劣的排序,总体上均为客观性的评审内容,在专家正常履职情况下,对客观事实总能达成共识。之后进行的量化评分,在当前实践中往往将其神秘化,赋予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产生了很多问题。实际上这块的评审,通过提前明细评分标准,也是完全可以列入客观评审内容的,比如按指标排序分别设定分数,只要指标的优劣排序得到确认,得分则可根据顺序计算就会得出;
 
  二是专家在最低评标价法中的评审内容。根据《条例》及财政部第74号部长令要求,大部分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其他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均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专家的评审主要是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是完全客观的评审内容。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专家还有一个作用,是通过自己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采购人拟定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需求。最后均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由此可见,无论是综合评分法还是最低评标价法,专家评审主要在于运用各自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客观公正地评判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真实、是否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以及指标的优劣排序等,均是对客观性指标、内容做出评判,在此基础上,评审结果主要由报价及事前设置的评审标准来决定。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定位不应评审方法而改变,其评审意见主要供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做出最终选择时起到强制参考的作用。尤其在最低价评审法中,专家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是否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都是客观事实的描述,完全是可以公开的接受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地下党式的专家抽取及评审方式,似有弊大于利之嫌。而在专家可以适度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综合评审法中,则应限制或者取消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尽可能实现评审标准的细化、客观化,并应事前公开。评审内容的科学化、客观化、公开化是一个地方政府采购成熟度的标志,也是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核心理念,即"明确采购需求的基础上采用最低报价或由各客观指标综合评分确定成交结果"的必然要求。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专家评审模式困境的关键点在专家的定位问题上,由于其定位长期不明,导致我们赋予其过多的权利,寄予他不相称的期望,导致其权责不一、作用不明。同时,又由于综合评审法的滥用导致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集中采购的长期"集而不中"以及集中层次过低等因素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和解决,最终导致了目前评审的困局。要走出这一困局,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首要的就是要理清专家的定位,必须让其回归到辅助、咨询者的身份,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对评审结果的审查义务和责任,使双方形成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监督的关系;其次,改变现有集中采购分散化做法,实现真正的批量集中采购,从而减少专家使用频率,提升专家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专业人才,参与政府采购的事前咨询、事中评审、事后验收过程中来;最后,采取引入电子化评审、人工智能评审、复杂项目延长评审时间等措施,规避专家道德风险和不了解项目情况、专家不专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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