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争性谈判文件里的合同叫做合同草案,询价文件的合同叫做合同条款,按规定合同条款是不能变更的,因为询价是一次性报价,其所提出的各种条件是不能变化的,但竞争性谈判合同草案是允许在谈判过程中对实质性条款及合同草案进行改变。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依法”是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从《条例》规定来看,采购是一种买卖行为,是不能接受供应商完全赠予的,但有些商业条件的赠予,比如说附加的配件、附加的服务等,这种行为在商业上应该是许可的,我个人认为也是可以的。但是,整体的无偿赠予,就违背了等价有偿买卖原则。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要根据具体项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技术服务标准等来制定其采购需求。18号令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制定采购需求的基本的程序:比如在制定需求的时候,要求对市场要有一定的调研和了解,提出的需求至少接近于市场的平均价,把市场的调研作为制定需求的一个必要环节。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外文书籍也属于国外产品,如果要购买,应该也要经过相关的论证、审批、审核。此外,因为书籍进口还要有关部门的批准。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我认为,前期供应商应该提供,因为作为本项目的设计,技术代码之类的,其本身是不构成泄露商业机密的。在这方面,本人也曾专门跟信息化管理部门讨论过,信息化管理部门认为应重新招标,如果不重新招标,实际上前面部分就绑架了该项目,报价往往相当高。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比如,涉及设计的或指定相关方案的,包括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案等。我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再参加后续的投标,目的是保证对其他供应商的公平待遇。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所以,市级的也应当由省级统一确定。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来看,作为财政部门、监管部门也不应该为其指定,包括通过采购的形式。因为采购代理机构也属于购买服务范畴,应由采购人自己通过采购的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条例》在第七章的监督检查中专门提出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互相监督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如果发现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确实有倾向性,完全可以要求其重新提出采购需求,如果采购人拒不改正,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如果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不接受其委托。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