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中不允许对品牌指定,那比如采购一架钢琴,能对其中钢琴的琴弦等小部件的品牌指定吗?产品中部分配件品牌的指定,原厂地的指定等也构成有倾向性。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74号令关于对采购文件的制作与确认中规定,谈判小组可以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谈判小组可以参与谈判文件的制定,也可以确认采购人制定的谈判文件。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责令采购人改正,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但没规定罚款,我认为应按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来实施,罚款是法定的,不能任意处罚。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但《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成本报价,低于成本价实际上会对其他供应商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怎样认定中标金额低于成本价,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可以让投标人做出说明,未能说明理由的则不予接受,我个人认为,该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采购程序结束后,项目结果公告发布后还能对采购文件质疑投诉吗?如果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已经过了质疑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
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一是有的供应商投标一览表内容不全;还有一些供应商投标一览表内容跟后面的招标的其他内容不一致。我认为,投标一览表内容是投标单位一个最重要的内容,一经唱出就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了,哪怕是后面的内容跟其不一致,肯定要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如果是漏项了等同于该项目没报。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首先,科研基地是采购人与某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成立的,采购人作为一个出资方,基地如果参与其招标项目,显然采购人与科研基地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招标投标法条例》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该项目招标。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在实际当中,电力、供气、供热等行业在特定区域内已经形成了自然垄断,一个区域内只有一家,但因为其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所以一般情况下,我建议采取单一来源,因为通过公开招标,实际上很难实施。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我认为,既然不能指定相关品牌,那么也不能在评审条件中把品牌作为一个加分的条件,而关于什么是国际知名品牌、什么是国内知名品牌,工商总局对知名商标是有认定的,一般经过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的知名品牌,可视为国内知名品牌。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74号令规定,竞争性谈判,询价如果实质性响应的不足3家,就应当终止,这就造成如果谈判只有2家且终止之后,就难以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而如果是公开招标只有2家,就可改为竞争性谈判,所以,现在很多项目不愿采取非招标,而采取公开招标。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