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是不是能够列举多家品牌,有人认为只是推荐了几家品牌,并没有指定哪一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限制,但是在推荐之外的其它品牌供应商就会认为,没有把其列上去,就构成了限制。同时,还存在一种情况:该项目的技术、规格、标准没办法来确定,于是,就把某种品牌的技术规格作为参考,但表明不限于该品牌,这种情况在工程货物招标中是允许的,但在采购中没有这个规定。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某零部件进口之后在国内进行组装,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海关报关单,那么这种组装不能认为是原装进口。本案例中首先要确定是不是接受进口产品,然后再考虑同一品牌、规格、型号等能不能进行投标,假如说原装进口跟国内组装是同一品牌、规格、型号的,那么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作为计算加数。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我认为这属于一个资格预审的问题,资格预审一般是预审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营业执照等,如果供应商还没有投标,就对其进行考察,我认为这种考察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在评审阶段对供应商进行考察,是可以接受的。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条例》要求公告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法》三十六条规定废标的情形包括“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能够支付的”。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所谓的资格后审,实际上在整个评审阶段乃至最终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前,都属于资格后审的阶段。但是,按照18号令的规定是先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这里所说的资格性检查实际就是一个资格后审。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实际中的做法是允许开标的,开标后由专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如果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通过,那就看谁的报价低,然后确定谁为有效报价。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PPP模式涵盖范围很广,特许经营是PPP典型的一种方式。本案当中,如果说已经确定了特许经营商,那么又不与其签合同,想重新选择其它方式,我个人认为,采购人不能够重新进行采购,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其实不论几家,如果是公开招标,只有两家符合条件,那么就应按照74号令规定,先让财政部门审批,转为非公开招标,邀请两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如果只有一家就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假如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那么,样品作为评审的一个内容,其就构成了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为投标截止前送达,样品作为评审的一部分,只要是在投标截止前送达都是有效的。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
-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 ,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必须具备2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二是必须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自己提供的服务。所以,代理厂商不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发布者:dongying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