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推行“报价承诺法”是否可取?
作者:程晓述 发布于:2020-07-29 11:05: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为深入推进廉洁政府采购建设,日前,某地出台“办法”:政府采购工程效法住建工程,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 所谓的“报价承诺法”,是指由招标人提出要约价,投标人以承诺方式响应,招标人在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中标人。
该“办法”还具体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400万元的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2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服务等按照报价承诺法精神实施采购。
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含10万元)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评估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含5万元)元以下的小微工程建设及采购活动,或特殊的、急办的采购经批准,单位自主公开引入随机机制进行采购。
应该说,工程推行报价承诺法,确实能够减少招投标成本,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和商务标等投标文件,只要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上传资格标文件即可;简化了开标评标程序。省去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开标、评标环节,评标简单,只需对入围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采取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避免了人为干扰,真正体现了公平公正;提高了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招标人申请可以比原来法定的开标时间缩短一周;有效防范投标人围标串标给国家或招标人造成损失。笔者认为,这对于社会一直存有诟病的政府采购工程,确实具有首创精神和实践意义,值得大力探索和学习借鉴;同时也呼唤着政府采购立法改革势在必行。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的做法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悖。如某地暗中规定:“凡是设计工程类项目(含装饰装修、污水泵站、绿化和路灯安装工程)必须通过摇号产生承包商,严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规避摇号发包”。此举无异于宣布:政府采购不得承接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现在很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一些工程采购项目,因为把握不准到底该不该接,于是便本着明哲保身的宗旨,当做“烫手的山芋”,能够不接尽量不接,更有甚者明确规定“不得承接”。这不是敬畏法规,而是无视法规。须知,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和评价,很多来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和评价。因此,建设法治政府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是否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行为选择。所以我们每出台一项政策法规,除了多问几个“为什么”,更要多问几个“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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