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有五难 五大对策来化解
作者:崔达铨 发布于:2020-03-24 16:05: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供应商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政府采购领域投诉案件逐年增多。2019年,笔者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虽然圆满完成了各类投诉处理工作,但遇到的难点问题也不少。如何适应形势需要,有效应对难点问题,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我们进行了一些总结和思考。
2019年共受理投诉12起
2019年,本单位共收到并受理供应商投诉12起,涉及预算资金11360万元。
从投诉结果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组织采购的4起,占整个投诉的33.3%;经调查投诉证据不足驳回投诉的6起,占整个投诉的50%;供应商自行撤诉的2起,占整个投诉的16.7%。
从投诉内容看,投诉招标文件的4起,占整个投诉的33.3%;投诉评标过程的2起,占整个投诉的16.7%;投诉中标结果的6起,占整个投诉的50%。
从投诉对象看,投诉采购人的6起,占整个投诉的50%;投诉社会代理机构的5起,占整个投诉的41.7%;投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7起,占整个投诉的58.3%。
从被投诉单位分类看,市级机关的4起,占比33.3%;事业单位的6起,占比50%;团体组织2起,占比16.7%。
从采购类别看,投诉货物类10起,占整个投诉的83.3%;投诉服务类2起,占整个投诉的16.7%;工程类没有投诉;不服投诉处理决定,提请行政复议的2起(1起自行撤回、1起被驳回),占整个投诉的16.7%。
投诉处理遇五道难题
在调查处理投诉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五难”上。
二是鉴别难。在处理投诉招标文件案件中,由于采购品目繁多,各种技术要求复杂,采购文件技术指标和采购需求设置是否有排他性,准确把握难度较大,需要的技术门类较多,特别是采购人设置的特定意向或隐性的排他性条款,甄别起来难度更大,处理不好容易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协调难。在调查处理一些有瑕疵但达不到废标标准、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投诉案件时,由于市场竞争,一项采购业务的中标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部门业绩、关系到员工的福利、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只要没有中标,他们就会抓住这些瑕疵不放,动员一切力量利用一切机会谋取中标,协调解释工作很难做,有的甚至申请行政复议、告上法庭。这类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社会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通,对采购文件、采购流程把关不严格,带“病”采购,成为被投诉的重点对象。12起投诉中,有11起投诉了采购代理机构(含采购中心)。
四是定性难。调查处理投诉案件既要维护公平公正原则,还要衡量财政成本,既要考虑相关供应商的切身利益,还要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对无程序错误,但有细节上不足之处的采购项目,是废标还是维持原中标结果,取舍认定难度较大,往往陷于进退两难境地。
在调查处理一起货物采购投诉案件中,采购人设置了18种样品必须全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有一样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则全部不能得分的评分标准。表面看并没有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就采购实践来看,可能存在着对某些潜在供应商不利的实际,如果不废标重招,就不能很好维护公平公正原则,废标重招势必引发新的投诉,经多次集体讨论,并征求律师意见,最终作出废标重招的裁定。后经行政复议也维持了原裁定结果,定性难的问题尤为突出。
五是追责难。一件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对相关采购当事人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如何准确追责,难度较大,操作起来既要考虑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又要考虑到社会效应,多数情况下很难把板子打到具体当事人头上。实际工作中,游走于法律边缘、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责任边界划分不清等情况给自身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比较常见,追责处理较为困难。在处理一起交通清障外包服务采购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中标供应商一方面采取低于市场价格的办法投标,另一方面又有虚报生产能力给自己加分的嫌疑,经调查作废标处理后,如何追责处罚该供应商成为一个难题,考虑到企业近千人的生存问题,经反复研究讨论,最终采取了约谈处理的办法,没有从信誉角度对该企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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