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9-12-23 18:12: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经常可以看到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认定。
那么,如何理解“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笔者认为:以上要求需有个前提,只适用客观分,否则各方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和看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关键词在“量化”,指的是目标或任务具体、客观、明确,可以清晰的度量,也就是把抽象的东西,用数字来说话,或者是用数字来替代,但不可能所有的评审因素都可以量化。
适用于客观评审因素
87号令明确评审因素有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评审因素,即实际操作中提及的客观分和主观分。
客观分是指唯一确定的,客观分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模糊含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依据主观判断的打分,属于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的打分,与评审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有很大关系。主观分,是指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确定的打分,评审专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个打分范围和等级。
因此,客观分和主观分可转化。客观分和主观分是相对的,内容设定具体、量化的主观分可以变成客观分。
不能否定主观分的存在
评审因素确实存在主观评审因素和客观评审因素。细化评审因素一般针对客观评审因素,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科学合理的设定评审标准,还有就是为了制定刚性的客观评标标准,尽可能地减少评审专家的主观分,制约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降低评标风险。
在制作采购文件时,评标办法中宜明确哪些是客观分,哪些是主观分。如果是客观评审因素,必须细化、量化,不得存在有模糊标准或主观判断、推测的内容,一般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需要主观判断的一些主观评审因素,分值不宜太高,以免评审专家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
笔者建议: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评标细则中客观分、主观分所占的比重。规定“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目的在于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主观分的比重,这比笼统规定“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效果或许会好的多,在实际操作中就有操作的依据。
二是评审细则宜明确哪些是客观分。评审细则中,务必规定哪些是客观评审分,哪些是主观评审分,可以减少质疑投诉。
三是逐步减少主观性的评分。针对项目采购需求、特点,经办人员要和采购人进行沟通。在具体设置评标标准时,为力求量化客观的评标标准,可以逐步减少主观性的评分,以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客观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得以多、少、优、良、中、差、好、较好、高档、中档、低挡、最好、优选、最佳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
评分项的设置应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精简设置对应分值,评分内容不宜繁琐,避免出现歧视排他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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