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 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咋操作?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9-11-20 09:16: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竞争性谈判不存在同品牌同台竞争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符合条件的规定为: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除第一种情况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外,也就是说,原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废标了,没有供应商响应或响应的供应商不符合采购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由于是先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说明采购项目的需求是明确的,只是没有供应商响应。对于这种情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要回到需求和预算问题上来。先看需求制定是否科学,而后了解市场生产情况;再看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是否是因为采购人没有做足市场调研导致无供应商响应。总之,要通过与供应商的谈判先解决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科学性和预算编制的合理性问题。当达成统一后,再进行下一轮谈判。由于最终是通过报价来决定成交供应商的,所以不存在相同产品或核心产品相同的同场竞争问题。
第二至四种情况都是不“确定性”因素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要么是采购人自己心目中就没有一个具体、详细的采购需求;要么是时间过于紧急;要么是对采购项目预算价格心中无底。因此,采购人通过与供应商的“谈判”,来借“智”,完善采购需求并对市场有进一步的了解。最终还是由报价决定成交供应商,所以也不存在相同产品或核心产品相同的同场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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