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对停止评审是如何规定的
问:四川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对停止评审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条之规定,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
(一)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二)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
(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七)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八)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前款和本规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公告。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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