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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对停止评审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 发布于:2018-11-26 15:48:07 来源:财政部网站

  问:四川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对停止评审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二十条之规定,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


  (一)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二)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


  (三)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七)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八)采购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前款和本规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公告。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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