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中小企业驶入政采营商快车道
《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均于2003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施行,九年内,三法相继出台,可见国家对扶持中小企业的决心,但却没真正让中小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近日,借着营商环境建设的东风,正好为中小企业裁制了嫁衣,创造了商机。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推进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政策理解不透,不知如何用,怎么用?现对本办法深入剖析,让其真正融入到政府采购中去。
一、强化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中、小、微型企业,但在具体条款中对小、微型企业与中型企业又做了明显划分。如采购文件要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还是小、微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时,视同为中型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等。
二、界定适用条件
在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条件有二:一是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二是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请注意以下三点:
1.如果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那只能是货物,而非工程和服务。这是类别界定问题。
2.虽然是中、小、微企业制造,但贯以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这是知识产权问题。
3.无论是提供本企业,还是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的产品,都必须是自己制造的,而非购买的。这是产品属性问题。
三、注明优惠条款
本办法明确在采购文件中要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如果“专门面向”,则无大型企业参与,无须优惠;如果“非专门面向”,则要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包括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计算。
1.采购文件中要规定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这里给予6%-10%的价格扣除,要满足两条:一是对相应产品,而非整体报价;二是对小、微型企业的产品,而非大、中型企业产品。
2.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如果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此处2%-3%的扣除,应为整体价格的扣除,而非单品。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即不能注资、参股、控股等,否则不视为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
四、加强政策扶持
对于各采购人,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预算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五、明确分包转包
中、小、微企业合同签订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但鼓励采购人允许大型企业向中、小、微型企业分包,不可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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