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信息保密意识有待加强
作者:周乔亮 发布于:2018-01-11 08:07:55 来源: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舞弊和串通枉法行为都是在标书的评审或定标环节中得以“变现”的,而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性主要也是体现在对投标人标书的评审过程中,因此,加强对采购评审环节的监督管理成了各级采购监督部门、采购人和采购操作机构都想方设法监管及防范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有的为了达到或谋取权力、对上、个人私利、意图性等评标结果,而挖空心思、不择手段、想方设法把入围供应商的个人投标信息和资料透露给“知己者、共谋人、权力者、套取好处者”等等。那么,笔者认为,把住坚守为供应商及所有投标人的信息保密关口就能更加有效地显现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阳光性,主要应从以下六点抓起。
第一,应从不准采购人透露投标人在投标中的身份和整个能力(包括资质、资格、项目管理等级)信息,确保专家评委无法知道标书和制标文件(文书)的编制人,从而有助于他们在评标过程中能够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或无法从中偏向谁和纵容谁公正原则性抓起。真正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使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必须要有三家以上,否则就应作废标处理,因此,开标后能够进入评审环节的合格标书至少不少于三份,这样,如果能在标书评定中对专家评委保密投标人的有关身份和能力情况信息等,所致,评委们在评标过程中就很难知道哪些供应商参、具备怎样实力的投标人与了投标和竞争。最终就是他们知道了有些供应商参与了投标,但从众多的标书中,他们也无法知道哪份标书是由那个供应商投出的,因而,即使有少数的专家评委想要暗中“照顾”某个“关系户”或熟悉的供应商,却也无法实施其舞弊串通行为,这样,专家评委们也只能使用同一尺子和评标原则实施公平公正均等的评标策略。
第二,应从不准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其标书制作和标书评定中透露他们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资料,排除助于为评委在人情关系和领导的压力面前搞“猫腻”或“迎捧”,从而使他们能够轻松而无虑地参与评标和利于定标的公正、公平化抓起。这里不可回避和难以解决的问题是,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交流、相互帮助和相互关照的社会里,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接触网,特别是对一心想盈利赚钱和挖空心思入标围的供应商来说,更是如此,视之为生财道之,非常重视或千方百计。如果他们知道了有些专家或参与评审标的组成人员要参与某些项目的采购评审活动,那么,他们中有些人就会去找关系、托人情、通路子,甚至于请有些领导干部或权威人士出面,向采购人、专家评委示好或施压,面对如此的关系网,评委们在评标过程中如何才能把握其评标“分寸”及扭转其“乾坤”,这就成了他们一种心理负担。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等能够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中禁止透露他们自己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则就能从源头上对专家评委保密投标人的信息,使评委无法区分出特定投标人的标书,也就无法从中“帮忙”或里应外合,那么,评委在收到有关权力、感情等方面的人情、压力招呼时,就会有理由向他们加以解释和婉言谢绝,好让他们不要再打招呼、讲情面,打了招呼也无法从中帮忙。只有这样,就能使他们从舞弊和枉法行为的阴影中解脱出来,既不会丧失亲情好友的感情,也不会得罪上司领导,同时,又能客观公正和依法化地完成采购评审工作,让广大供应商和社会老百姓更满意与拍手称好。
第三,应从不准采购人和其他涉及制标人等在其投标过程中透露他们的身份信息,能力信息,更有助于“切断”投标人与专家之间的舞弊载体和串标机会,不致于出现标还未开,有些供方主体早就知道了的怪事,从而根除腐败行为和不公平投标的现象抓起。同时,各种腐败行为和不规范化招投标现象的滋生总是经过事前“酝酿”和适宜“土壤”条件的,违法乱纪的当事人之间总是要寻找一定的机会和时间进行接触的。在一个充满人情关系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和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我们根本就无法阻止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的交往,包括采购人、投标人与评委组成人员之间的私下联系、交易等,但如果我们能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在其标书中绝不允许和绝不准透露他们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否则就视为废标和推倒重来的话,那么,即使特定的采购人、制标人和投标人在评标前已与有关评委进行了私下或不正当交易,但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想要舞弊、枉法的评委也“无法”找到他们想要帮忙作弊适用性的标书。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限制标书记载信息内容和对涉足标书内情人进行控管的方式来切断投标人与专家评委之间的舞弊、串通机会和时间,从而就能进一步根治与铲除各种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滋生的“土壤”。
第四,应从要求采购、制标人在其反映照对方能力标书中禁止透露他们的身份和能力情况信息,也是对专家评委信息一旦被泄露出去而采取的一种直接补救措施抓起。首先,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专家评委只能在开标前几分钟确定,并且要保密到评标结果出来之时。也就是说专家评委的信息在评标结果公开之前,对投标人必须要严格保密,并不允许其离开制标或定标书点范围,以防评委信息被泄露出去后,会导致投标人与评委之间私下里搞不正当的金钱交易和利益交易。其次,如果不准投标人在其能力性标书中透露他们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情况,那么,即使在评标结果出来之前,甚至于在开标前专家评委信息就被泄露出去,但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评委也无法从众多的标书分清自己想要帮助舞弊的投标人的标书,想帮忙也帮不上,有机会舞弊也无法成功。因此,禁止投标人在其能力性标书中透露投标人信息的措施,也是防范专家信息被泄露的一种补救或挽回措施,以确保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阳光性。
第五,应从要求投标人不得在其反映能力性标书中透露他们的身份信息,也是保护投标人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的具体举措抓起。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采购人、涉及参与评标小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将招标内情向外透露(包括亲戚朋友),更有义务揭发不规范的制标、评标行为和保护标书的安全责任;同时,在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对此,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其能力性标书部分不得透露他们的基本信息情况,那么,评委就不可能清楚当前标书中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是哪个供应商的,因而就不存在有针对性地对外透露的问题,这样就能从源头上保护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投标能力信息情况。
第六,应从要求参与投标者和代理行使投标权的人,除自觉保护好自身的投标信息能力或技术性资料外,还要遵守招投标的纪律制度,树立良好的投标道德信誉和为人信誉抓起。招投标是一项非常法治和规范性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通融和造假,否则就失去了公开招投标的意义;同时,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也应立即停止或取消招投标活动,并依法按章从严追究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要克服有了招投标采购活动,不是投标人四处活动,就是采购人(招标方)洋洋得意、气高气昂,认为显示权力和发财的机会来了,不能让其白白从自己的身边“溜走”等等的不正常现象;而要让所有掌握、监督管理及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懂得什么是职责、职任、义务、权力、后果和犯法的内涵,知道各自肩上的担子和责任的份量。这里值得提醒的是:负责监管采购的部门、采购人、直接一线操作的工作人员、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你要充分知晓自己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什么能做?什么又坚决做不得?秤一秤、量一量、衡一衡…… 从中就该明白了是非,懂得了道理!只有这样,才能既学会做人,又不违法乱纪,更能获得成功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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