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基本信息+八个层面
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7-11-01 07:57:51 来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可以看出,87号令把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权责赋予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那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该如何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审查哪些内容?根据什么法律规定来确定应审查的内容?……下文对此作了详细具体的分析梳理。
第一个层面:九项基本信息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包含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的许可证书等;允许公民个人参加投标的,还包含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主要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完整。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②投标人的生产或者经营业务的许可证。
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或者经营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的许可证。主要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完整。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③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包含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看报告的结论是否表明投标人有完善的财务制度。
④投标人的纳税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纳税情况,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来审查。
⑤投标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纳税情况,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来审查。
⑥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必需具备的设备条件来审查,如是否自有、是否租用、是否与招标项目的规模相符。
⑦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来审查投标人的能力和参与项目的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如专业证书等。对证书的审查,可以按照前面审查营业执照的要求进行。
⑧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形式审查:审查其书面声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质审查:开标日期前三年内,投标人是否有受过刑事处罚(含行贿处罚);停产停业(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贿犯罪记录,通过检察院查询。
重大行政处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⑨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进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资格要求。
第二个层面:信用信息情况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还应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不良记录。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投标人是否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记录。
第三个层面:有无关联企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还应审查是否存在禁止参加投标的关联企业或是不得参加统一项目服务供应商的情况。
①是否有禁止参与的关联投标人。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审查方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投标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情况、出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和分支机构情况,同时通过投标人自己的网站来了解其组织架构和投资管理关系。
②是否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服务供应商。
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和“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中规定的“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第四个层面:联合体投标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还应审查联合体的投标资格。
一是,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来应审查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格。
特别注意:已经施行的87号令删除了原18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在87号令后不再适用。也就是说,联合体各方都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包含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法定条件和特定条件同时具备)。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应从两方面审查联合体的资格。
①投标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
三是,审查投标联合体的联合投标协议。
看是否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协议,及所载明的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是,对联合体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个层面:是否存在代理“禁区”
根据87号令第八条规定,还应审查代理机构不得代理的范围界限。
采购人方面应当审查代理机构的代理能力和权限,即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进行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情况。
第六个层面: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特定资格
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特定资格。
一是,服务承接主体是事业单位的,应是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审查方法:根据分类标准和投标人提供相关资料。
二是,服务承接主体不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审查方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三是,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的特殊限制。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
第七个层面:是否符合中小微政策优惠条件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招标项目,应审查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审查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①中小微企业书面声明。
形式审查:审查其书面声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质审查:是否与财务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不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人的情况,是否与中小微企业标准不符。
②大型企业不得参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
第八个层面:资格预审后投标人资格是否有变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应对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资格是否有变化进行审查。已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可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比较资格预审时投标人的资格情况和投标时的资格情况,已变化的部分,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无变化的部分可不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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