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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7-10-12 16:50:15 来源:
   主体责任缺乏明确性
 
  因分散采购的品目通常较为丰富,具有需求复杂多变的特点,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大力推动的政府购买服务等创新型项目,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往往会走上几个偏锋:一是放弃主体责任,由采购代理机构包办本应由自己亲自完成的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二是无约束地放大采购自由裁量权,将倾向性、岐视性等一些不合理采购需求强行编入采购文件;三是部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最终的履约验收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
 
  采购需求缺乏合理性
 
  分散采购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主要是解决采购人的急需、小额、特殊要求及专用产品(项目)的采购问题,所以实施分散采购利弊共存。 如前所述,“利”主要体现在能满足采购人特殊需求、能充分发挥采购人主观能动性、对市场反映及时;“弊”则主要体现在不能形成规模优势、重复采购、权力分散难以有效监管。
 
  采购程序缺乏操作性
 
  分散采购因其自身特点,致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实施中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代理机构的逐利属性,一方面因为采购人掌握了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力,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很难拒绝采购人的不合法、不合理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的代理机构,其自身也有逐利天性,会因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加入不合理条款。
 
  采购监督缺乏全面性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做到对大部分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等进行“事前”审查,而对采购的“事中及事后”管理,包括采购文件备案、开评标现场监督、合同备案等主要环节缺乏必要的有效监管。
 
  代理行为缺乏规范性
 
  采购文件违反规定随意设置歧视性甚至唯一性条款,未经批准随意更改采购方式,评标专家泄密等现象时常发生,评标会议组织混乱,评标现场随意发表或纵容业主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等,导致很多项目的采购流于形式,高于市场价的情况时常发生。
 
  代理人员缺乏专业性
 
  部分人员未经过法律法规及业务程序的系统培训和学习,不具备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和素质;部分人员为赶进度、节省时间,不潜心研究项目需求,忽视各类采购文件的差异性,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生搬硬套,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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