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评审专家权责不对等?
作者:张瑾彧 发布于:2017-10-12 12:01:28 来源: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担当采购项目的“裁判员”角色,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评审专家一定的权利义务,评审专家是否权责相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规定了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但是,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出现一些问题: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有一些自己的见解,评审时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尽评审职责;评审专家对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尤其是最新法律法规;评审专家对评审费有诸多要求,钱少不予评审或拖延评审时间;甚至评审专家之间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部分评审专家盲目附和其他意见,不能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予表达,造成投诉质疑事件频频不断。
笔者认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要培训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严格评审专家的进出机制,不符合要求的评审专家要及时清理出库,鼓励稀缺专业的专家入库;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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