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首次报价超过预算,要取消谈判资格吗?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08-28 10:19:16 来源:
   案例回放
 
  某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金额92万元,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本项目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的方式是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邀请。谈判后有一轮最终报价,评定成交的标准是依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
 
  报价截止后,共有11家供应商递交了报价文件。其中有一家A单位的报价为99万元超过,采购预算92万元,谈判小组认为其未实则性响应(采购文件并未规定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因此取消了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
 
  谈判小组经审核,共有7家供应商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随后通知通过实质性响应的7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和最终报价。
 
  在谈判小组组长的主持下,谈判开始,考虑到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较多,于是谈判组长建议让7家供应商一起进来听,明确谈判提纲提出的技术问题,一起谈完各自做出承诺后进行最终报价。

  问题引出
 
  1.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是否可以被取消?
 
  2.集中式谈判是否可取?
 
  专家点评
 
  取消A供应商谈判资格合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两个观点。
 
  观点一是:应该取消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因为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已经公布了采购预算,那么报价就不应超出这个范围。如果没有公开采购预算,那不应以此为条件,取消谈判供应商的谈判资格。
 
  观点二是:不应该取消该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因为竞争性谈判存在多轮谈判多轮报价的情况,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才为实际报价,A供应商并没有完成多轮谈判和进行最终的报价,没有最终报价也就无法确定供应商最终报价是否超过预算限额。这就是说,供应商实际的报价并没有出现,也没有出现报价超过预算之说,取消A供应商的判资格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取消A供应商谈判资格没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只是“报价”不能超过预算,没有明确是第一次报价,未进行最终报价的第一次报价不能认同为最终报价。
 
  笔者基本认同观点二,但有个前提,那就是采购文件中应当没有规定采购预算限额,或规定了采购预算限额,但没有明确“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限额”。如果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第一次报价不能超出预算限额”,那取消A供应商的谈判资格是有依据的。
 
  有经验的供应商只会在最终报价时才会亮出自己的底牌,前几轮的报价有可能是“虚晃一枪”。供应商在第一次报价阶段通常并不会因为项目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谈判,而比公开招标“更低”。第一次报价其实没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甚至也有一些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也有可能比第一次报价还高。《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并没有找到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不可以比第一次报价高的禁止性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既然是竞争性谈判,一般来讲,价格应该是往下走的,而且我们操作过不少谈判项目,最终报价都低于第一次报价。因为报价人一般知道谈判的规则,第一次报价一般都往高报,不轻易透露报价底线,给谈判后的降价留有足够的空间。当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原采购文件中对需求范围不清,经谈判后扩大了需求范围,或采购人修改了采购内容,提高了技术要求,或报价人第一次报价有漏报的地方。如果因为诸如此类的原因,最终报价提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集中式谈判不可取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案例中谈判小组不能因为谈判供应商多而采取集中式谈判之方式。
 
  在74号令实施前,为减轻谈判工作量,本案例只要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根据这一规定,参与谈判供应商可以只选3家。但74号令施行后,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的方式有三种,本案例选用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邀请,那么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必须都参与谈判,无疑增加了谈判的工作量,但不能因为谈判供应商多而采取简化方式,集中式谈判是不可取的,程序违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令)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