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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能将赠品抵作优惠条件吗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7-08-23 14:49:55 来源:
   案例回放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所需的某设备供货及安装进行采购,项目预算86万元。有一家经过单一来源公示的A公司参与,单一来源采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A公司第一次报价78.149万元,并递交了报价明细表、设备的成本、利润分析表、类似项目的合同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集采机构组织采购人和2位专家与A公司进行协商谈判。商务协商时,协商小组要求A公司降价,A公司的授权代表则坚持自己的报价不高,人工成本一直在涨、利润低、降价的幅度和空间低等理由。但专家坚持要求A供应商适当下浮价格。
 
  最后,A公司的授权代表提出提供价值约3万元的5件赠品作为优惠条件。采购人代表对此表示接受,专家也同意。
 
  最终,协商小组确定A公司为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成交人,成交价格不变,为78.149万元。
 
  问题引出
 
  赠品作为优惠条件或承诺是否可以?
 
  专家点评
 
  供应商作优惠承诺未尝不可
 
  供应商的优惠承诺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招标文件 的要求,列出在哪些方面的优惠,优惠幅度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二是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那么供应商可以从报价、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等方面列出优惠条款,结合自身条件及实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优惠条件及承诺等,以增加自身的竞争力。
 
  一般招标文件中会有关于优惠的规定,诸如投标人可以提出优惠声明、优惠承诺、优惠折扣等,承诺给予招标人的各种优惠条件。
 
  但需注意:供应商的优惠声明、优惠承诺、优惠折扣均应当写在开标一览表中,在开标时要当众宣布报价、优惠折扣等,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优惠条件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赠品作为优惠条件不合法
 
  财政部7月18日对外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87号令具有许多亮点,也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在第六条规定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采购人不得接受赠品。也就是说,供应商不得以赠品作为优惠条件,如果供应商以赠品作为优惠条件或承诺的,视为无效或不存在。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采购或个人购买活动。在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采购活动或个人购买行为中,接受赠品是可以的,但由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赠品是不计入国有资产的,因此不允许供应商以赠品作为优惠条件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本案例中A公司提供价值约3万元的5件赠品作为优惠条件,是违法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价格折扣 、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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