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招标代理合同约定
专家劳务报酬由谁支付?
作者:倪剑龙 发布于:2017-08-16 08:14:39 来源:
在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方中非常重要的一方,对于帮助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并从众多投标产品中筛选出最贴合实际需求的标的、实现采购物有所值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各地都非常重视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当然,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付出了专业劳动,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目前关于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有业内人士叫“评标专家咨询费”,有的叫“评标专家评标费”,不管叫什么,都是对评审专家评审劳动的一种回报。那么,评标专家评完标后应当获取的相应报酬,应该由谁出呢?采购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对此,两方各有各的看法。
采购代理机构通常认为:我方受招标人委托而实施的招标代理工作,主要是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我方只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工作,不负责费用支付。我方是有偿为招标人提供招标组织活动事宜的服务,而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这是在我方代理职责范畴之外的。
招标人通常认为:我方已经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应有的招标代理费用,里面就包括了应当给评审专家支付的费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为什么还要由我方来支付呢?
可以看到,两方各有各的立场和理由。那么,实践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到底该由谁来支付呢?对于这个问题,业界基本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专家劳务报酬由谁支付,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理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通用合同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观点二:专家劳务报酬由谁支付,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理论依据:《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如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完善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服务,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评标劳务报酬;
(二)采用分项费用计算方法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相关计算规则为:①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直接人工成本+项目其他成本+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②项目其他成本包括招标代理服务人员的差旅交通费、文件评审费、会议场租费、会议食宿费、资格审查和评标专家咨询费、专家差旅交通费、公告公示费等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成本。
项目其他成本,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结论与观点
鉴于上述观点的分析,那么采购实践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到底应当由哪方来支付呢?
对于这个业界广泛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述两个观点实际上并不矛盾,因为第二种观点所主张由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前提,仍然是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支付方式。也就是说,最终由哪一方支付,应当取决于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
那如果招标代理合同中对此没有作约定呢?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约定,应当视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中隐含此项费用,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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