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聚焦PPP/地方债/政府采购等十大热点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优维金融空间”
近日,财政部有关司局在金融机构内训时,就地方债、政府采购、PPP等财政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小编将培训内容的核心要点,以问题形式进行了总结。
问1、2017年地方债的额度情况有什么变化?
答:2015年起执行新预算法后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2017年地方债务限额18.82万亿(2015年16.01万亿,2016年17.19万亿)。
2017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63万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830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8000亿元(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6000亿元,其中一般债券5000亿元,专项债券1000亿元,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发行专项债券;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18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券7800亿元,专项债券4000亿元)。2017年未设置置换限额(2015年置换限额为3.2万亿元,2016置换限额为5.5万亿)。
问2、中央为什么要集中治理地方债?
答:2008年金融危机后,基建需要大量资金,但政策对政府举债堵塞,虽然国务院有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2009-2014年代发1.6万亿。但地方政府主要开始通过成立投融资平台公司举债,2014年底平台公司债务中银行贷款占一半以上,剩余为债券类及BT类工程款。2013年审计署公布的地方债务10.7万亿,2014年底15.4万亿,发展速度太快,若不治理将成为系统性风险隐患。
问3、对于融资平台的债务如何处理?
答: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对政府债务进行重新梳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对于2015年以前的融资平台债务,经人大认定为政府债务,需于3年内(2016-2018)置换完毕,转换成法律允许的政府债券,其中今年年底前必须把协议签完,目前浙江省已率先完成。
问4、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包括哪些方式?金融机构如何把握?
答:融资平台只是大众认识上的概念,不是一个严谨法律界定概念。金融机构可从三个方面把握,一看资产,是否盈利性资产;二看偿债来源,若以财政资金为主肯定不行(证监会:还款来源超50%不允许发公司债),属变相举债;三看公司治理结构。
问5、目前政府债务的制度框架是如何设计的?
答:新预算法于2014年新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除法律及国务院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存量实行限额管理。新预算法属公法,对政府行为约束,法无授权不可为。
框架制定基础:2014年新预算法,结合财税体制改革。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2015年6月征求完各界意见,目前基本审核完毕,有望今年出台。该条例主要是将国发43号文上升到立法层面。
基本框架: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
举债主体:只能市省或直辖市级政府,地市只能通过省级转贷。
举债方式:只能是发行政府债券。
举债程序:必须报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举债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风险管理: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主要是财政部及省政府都要对地市、区县进行债务率评估(一般债务率及专项债务率达到100%触发预警)。目前风险主要集中在地市,预警名单中市占60%,县占30%(财政债务率预警名单由财政部与银监会自行掌握,暂不向社会提供)。政府债务违约列入特大风险,目前国家不允许违约,利息支出达到总支出10%,需启动重整计划,若地市债务违约省级政府需接管债务。
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注:若地方政府突破限额举债的,最低行政撤职处罚。财政部官网设置地方债管理专栏,里面有所有地方债务制度、解读等)目前财政部以检查为主,巡视组今年曾就财政部监管不到位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突出发函,下半年会继续保持高监管强度。另外,信息公开办法正在推进。
问6、国企债务是否属于政府的或有债务?
答:市场化改革把国企推向市场,改革方向是政府与国企厘清边界,四自原则: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去年底国企负债余额92万亿,不应当作为政府或有负债。
问7、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融资行为有什么新要求?
答: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PPP及购买服务中,纳入财政预算的规范操作是当年预算或中长期规划有预算安排,看具体部门预算安排表有无列支对应项目(目前预算公开实际上地方政府只公开到二级科目,因此看不到项目信息)。
问8、对于土地储备融资有什么新要求?
答:土储只能是事业机构来做,不能由企业做,可委托企业进行开发,政府(土储机构)只能做甲方,筹资甲方做,乙方只负责一级开发土地整理等,不得筹资;以后土地储备项目只能发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未来不能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融资,与项目地块严格对应,地块出让金优先用于偿还专项债。(张家界已发)
问9、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有什么新要求?
答:《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初衷、原则、范围。原则上采购服务,是先有钱(纳入中长期预算管理)再去买,目前很多违法违规行为是没有钱,用假协议融资去买,或者工程一次性弄完,分期付款,变相融资。
禁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名义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应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不得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但工程建设管理(突出管理服务)是可以的。
问10、银行可以接受那些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地方政府出具的“XX说明XX函”是否属于违规担保?
答:按新预算法规定,银行不应该跟政府直接发生关系。银行可以基于乙方需求融资,或者投资政府债券。
政府就融资出具的“XX说明或XX函”属于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