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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标后资格后审行不行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5-07-10 12:10: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学员:允不允许标后资格后审?如果采购文件中事先约定了,行不行?(而不是时候考察改变评审结果)

 
  王周欢:所谓的资格后审,实际上在整个评审阶段乃至最终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前,都属于资格后审的阶段。但是,按照18号令的规定是先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这里所说的资格性检查实际就是一个资格后审。此外,有些招标文件也规定,专家评审之后,评标委员会要对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关的条件进行考察,这种规定我个人认为也没有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采购人以考察、检验、检测名义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是违法的,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前,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有这么一个环节,我认为也是可以的,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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