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加项目投标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5-07-10 11:15: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学员:采购人与某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成立科研基地,采购人出资约45%,现采购人有一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该科研基地能否参加项目的投标?如采购人确需将资金拨给该基地,应该如何处理?

 
  王周欢:首先,科研基地是采购人与某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成立的,采购人作为一个出资方,基地如果参与其招标项目,显然采购人与科研基地两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招标投标法条例》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该项目招标。本案例中,采购人作为项目基地的出资人,其跟科研基地之间是有利害关系的,所以不得参与投标,否则对潜在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