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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有瑕疵有必要复评吗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5-07-10 10:00: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学员:中标公告发布后遇到质疑才发现评标有瑕疵,是否有必要复评?复评要不要报主管部门?复评组成人员是原班人马还是重新抽取?

 
  王周欢:“中标公告发布后”就等于该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了,《条例》规定,除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所以首先要看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财政部69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情形可以要求重新评审。其次,74号令也规定了两种可以重新评审情形:一是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二是价格计算错误。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家评审还未结束、中标成交结果还未确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资格检查认定或者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专家进行纠正。如果结果已经公告,产生法律效力了,那只能重新评审。
 
  我个人认为,重新评审应由原来的评标委员会来评,因为重新评审仅仅是对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而不是全部的进行评审及打分,发现问题纠正后能够重新排序了,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财政部门后就可发公告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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