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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分密级管理采购档案

作者: 发布于:2017-04-25 12:56: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因此,涉密项目档案一旦产生,首要的任务就是依照前述规定“打标签”。
 
  其次,是要注意涉密项目档案的保存时间,除了要遵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需至少保存十五年外,还需要结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涉密项目档案还需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即:“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招标采购结束后,一切档案资料由采购人保管。(张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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