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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项目采购方式选定应兼顾效率与保密

作者: 发布于:2017-04-25 12:54: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应既满足保密需求又兼顾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均规定涉密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体系。故此,涉密采购可以不采用两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实践中,采购人可自行采购,优点是效率高,缺点是供应商缺乏竞争性,廉政风险大。
 
  当然,采购人在涉密采购方面仍可使用已有采购方式,以达到既保密又规范的效果。
 
  推荐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是财政部第74号令作详细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其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通过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活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这样可以达到采购效率与程序规范的统一。(张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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