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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采购公告一定不能挂网公示吗?

作者: 发布于:2017-04-25 12:31:46 来源:
    涉密项目采购公告一定不能挂网公示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因为涉密项目也是分类、分级的,此外还是分情境的。比如某个孤立的数据是不需要保密的,但一旦形成整体的系统性数据或是数据群就需要保密了。例如单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需要刻意保密,但如果某机构或个人获取了整个行业或国家这方面的数据,就可以分析出行业或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前作出应对,这可能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决策过程以及政策出台后所能取得的预期效果,所以这种综合信息就是需要保密的了。这好比个人的隐私保护一样,一个人的名字是无需保密的,但如果把其名字、电话、住址、银行账号等信息组合在一起,就属于需要保密的范围了。
 
  实际上,不单是涉密项目,非涉密项目也可能存在涉密内容。笔者曾在经手的某监狱系统采购项目中发现,采购人所提供的技术需求中含有涉密参数。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给了采购人,避免了一起泄密事件的发生。
 
  在政府采购中,保密与公开两者的矛盾焦点主要是:保密可能妨碍公开竞争,增加采购成本;而信息公开能引导市场充分竞争并获得最优性价比的产品,但可能存在泄密风险。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为引导市场充分竞争,获得最优性价比产品(系统),可以公开部分信息。在进行某些涉密信息系统采购时,可以利用限制参与供应商资格的方法实现保密与竞争之间的平衡。例如要求参与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保密局核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这既符合涉密要求,又满足了竞争的要求。
 
  当然,涉密项目的信息公开肯定不能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要求的那样细,如“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一般不应公开。
 
  另外,在进行涉密项目采购时,还应遵循《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当然,涉密采购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保密、公平、公正、择优、信用原则。
 
  所以说,涉密项目中的信息,不必然一定不能公开,关键是要把握好项目性质、公开与否以及公开什么内容。(秦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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