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采购由谁实施?
作者: 发布于:2017-04-27 08:08: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因为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是采购人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有的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但这两种操作方法都是优缺点,涉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保密性强,能将相关秘密信息的范围限定到最小,但容易产生暗箱操作;委托集采机构实施采购,公平公正竞争方面会得到很好体现,但知悉项目相关信息的人员范围扩大,泄密风险加大。以下简单对两种操作方法进行分析。
涉密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而同时《政府采购法》也未规定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密级,因此不管是绝密级、机密级还是秘密级的政府采购项目,都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如何采购呢?
首先,不能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例如,涉密信息不能在互联网上传递,这就要求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在网上发布公告。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均需在网上发布公告,因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均不能适用。
其次,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涉密采购项目亦不例外。本案例中,虽然预算金额为300万元,但不需要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笔者也不建议参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这些采购方式均需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不能把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笔者建议参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选择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案例中,甲单位经领导班子开会研究,与国内知名的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即体现了民主决策制度,又保证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把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内,这是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的。
对于涉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只规定不适用本法,但并未规定应当如何采购,这让很多采购人犯了难。笔者认为,既然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采购人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是不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的。具体如何采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采购人的意志。笔者建议,为保证涉密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防止腐败行为发生,涉密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建立内控制度,制定涉密采购项目的内部操作规程,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内部规程进行采购,确保涉密采购活动公平、公正、依规进行。
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
涉密项目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应特质,如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了“采购限额标准”。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但是采购人是“自愿”遵守政府采购程序,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涉密采购单位委托集采机构进行采购。
近年,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深入,各地集采机构得到长足发展,相关工作得到了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及社会各界的认可。许多采购单位除了目录内项目,也动将涉密项目、紧急项目委托集采机构组织实施。经过几年的实践,集采机构在开展涉密项目采购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背景优势:集采机构作为政府设立的专业采购部门,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先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家相关保密要求。比如,有的地方采购中心在与保密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涉密项目采购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涉密项目采购的操作程序、保密措施、人员职责、时限要求等。
专业优势:具备专业的采购队伍,掌握大量的专家资源和市场信息,同时具有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开展各类项目采购的丰富经验,能够弥补采购单位在人员、技术、资源、经验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协调优势:能够依托国家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涉密项目采购工作,在采购过程中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相应的支持和帮助,确保涉密项目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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