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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是公布中标人还是公布中标候选人?

作者:董莹 发布于:2017-03-20 08:30: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近期,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针对以上相关法条,提出这样的疑问:公布中标结果是仅公布中标的一家还是公布三家中标候选人?法律法规规定的都是公布中标结果,而不是公布中标候选人,只公布一家会减少引起质疑和投诉。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他表示,按照政府采购法,我们叫做中标或者成交公告,这个“公告”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讲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是两个概念。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不是公示而是公告。公告和公示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公告的结果是确定性的结果,一经公告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公示是一个待定的状态,在公示的时候,还没有生效,等公示完没有异议才能生效。这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在中标结果公开方面最主要的一个差异。按照法律的本意,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只要公告中标人或者成交人就可以,公布其他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是画蛇添足。
 
  还有人提出如下问题: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如何和政府采购方式备案结合起来?比如说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备案整个年度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这个计划是否可以代替整个年度的政府采购方式备案,等于说是政府采购计划一揽子备案了。
 
  徐舟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采购执行机构,肯定希望有一个比较严肃、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这不管是对批量集采,还是对全年政府采购任务的均衡实施都会有很大帮助。但实际上往往很难做到。虽然报计划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更多时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计划,真正到最后实施的时候,变化非常大。另外,采购计划备案是法定要求,但对于采购方式备案,法律法规并没有这项要求,可能是某些地方有这项规定。当然,采购计划备案和采购方式备案是可以一起做的,法律没有禁止。从采购计划所应包含的内容来说,采购方式应该也是采购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个项目将来打算什么时候实施,采用什么方式实施,这些都是采购计划的常规内容,一起备案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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