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违法被罚 影响母公司参加政采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件。日前,某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针对该条款的适用提出疑问:如果母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子公司在近三年有经营活动存在停业整顿,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情形,能认定母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吗?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公司法》,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其与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一样。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即使子公司是母公司百分之百控股的公司,但从法律上两者是各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不能因为子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而导致母公司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另外,招标结束后中标供应商被投诉,如果经调查,该供应商不能中标,是认定为该供应商为无效供应商,还是废标?
徐舟认为,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违规情形来判断该如何处理。如果是因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应条款(第七十七条)规定,其中标无效。但是,中标无效和废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标无效是针对特定供应商而言的,而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的。至于中标无效以后的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由后续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二是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重新采购。至于选择哪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给了采购人一个选择的权利。但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这两种处理方式排序是有先后的。从采购效率角度来说,如果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一般要选替补中标,如果没有则可以重新采购。另外,中标无效后,如果剩下的有效标不足三家,那么就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废标。所以,如果是因为中标供应商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中标无效,并非一定就会导致整个项目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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