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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将集采强行纳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作者:徐进 发布于:2015-02-02 10:10: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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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徐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建立了集中采购制度,对于政府采购执行主体、监管主体都作出了明确的授权,财政部门为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执行机构的权责义务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有些地方建立公共资源"中心-办(局)-委员会"模式,这有违《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从监管的角度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是受政府集中采购的启发,将分散招投标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并且多是以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心为基础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局)的监管,实际上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从进场交易监管的事项及制定的进场规则看,与财政部门的监管完全重叠,这不仅与目前简政放权的大方向相悖,而且事关《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

  从执行角度讲,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置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职责是法律赋予的,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登记、备案、审核等进场规则,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这样做减损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增加了集中采购机构的义务。同时,集中采购机构自己的开评标场所弃之不用,不仅造成行政资源浪费,而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主体责任难以分清。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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