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第60期
重新采购一定要从头开始
作者: 发布于:2016-09-20 09:05: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上期音频,我们聊的话题是重新采购,观点是重新采购不一定要从头再来。区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违法违规等源头问题,应当从头再来。如果是评标委员会组成或评审错误、投标供应商失误等情况,则不一定要从头开始,可以哪里错了哪里改,或者说在哪儿跌倒从哪儿爬起。
此音频一经播出,立即引发热议,形成泾渭分明的两个派别。赞同的认为,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常见多发的一个顽症,大大提升了效率;反对的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效率派和程序派各有道理,互不相让。
这一期让我们听听程序派的代表——有着20多年招标经验的资深专家、湖南一家知名招标公司总经理曹石林的见解。
他认为,尽管法律没有对“重新组织招标”及“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作出司法解释,“重新采购”一定是“从头再来”。
他从汉语语义和法理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现代汉浯规范词典》对“重新”的释义有两个:①把过去做过的动作行为再做一次;②从头另行开始(多含否定或取消原来行为的意思)。“重新”一词并非有多种解释,不存在争议。应该说,法律用词是准确的,“重新采购”的准确法律解释就是从头再来。
在法理层面上,当程序与效率发生冲突时,程序应优先于效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过错,责任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承担,这没得说;供应商的过错,尽管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但最终受影响的仍然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例如,供应商因不可抗力逾期递交投标文件,导致投标供应商少于三家,能否允许他继续提交呢?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遗漏了本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能否允许他补充提交呢?如果允许,这个供应商可以中标吗?如果不能中标,他为什么要替其他人做好事呢?如果这个供应商中标了,程序又明显不合法,必然引发质疑投诉,这又带来了新的麻烦。因此,对于被确定为重新采购的项目,应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改善措施,确保重新采购能够成功。这是根本之策。曹石林坚持认为,不能以节省时间、提升效率之名减化程序。程序不合法,风险巨大,后患无穷,作为责任主体,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是无处可逃的。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你是哪一派呢?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探讨,也可以向“亚利聊政采”投稿参与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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