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第44期
重视合同管理 契约精神不可或缺
作者: 发布于:2016-06-01 09:02: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合同管理是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新增的三项内容之一。依法规范合同管理,有利于巩固采购成果,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利,营造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氛围。
但采购实践中,由于采购人和供应商契约精神淡薄,导致拒不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下面我从两个案例说开去。
第一个案例。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执法数据采集与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三家公司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确定了三名中标候选人。采购公告发布后,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都以投标文件不包括“遥感影像,报价测算失误”为由,放弃中标。据了解,该项目采购预算为98万元,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分别是16万元、19万元和89万元。代理机构审核后认定,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遥感影像采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满足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放弃中标理由不成立。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告知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最后,采购人因时间紧迫选择了前者。
第二个案例。某洗涤公司参与了当地医院被服洗涤项目的投标后,成为中标人。但医院却拒绝与其签订合同。该洗涤公司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损失34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赔偿洗涤公司8.8万元。
这两个失败的采购案例,折射出来的不仅是政采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履行中契约精神的缺失。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上述两个案例中,表面上看是当事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事实上,都是一种拒绝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表现。
前述第一个案例,未选择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是欠妥的,因为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这种恶意串通的情形非常明显。同样地,第二个案例中,对于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守信,拒绝与供应商签订最终的采购合同,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此,我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不可或缺。人们订立契约源自彼此的不信任,契约的订立采取的是强制主义。订立契约后,遵从契约,双方的权益才有保障。
2015年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行,财政部副部长刘昆随后做客中国政府网,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提出了四项措施:第一,推行合同标准文本;第二,赋予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决定权;第三,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时,采购人的选择权;第四,政府采购合同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合同对政府采购买卖双方应有良好的约束。希望中了标不签合同、签了合同不去履约的采购人和供应商越来越少。呼吁契约精神在政采领域根深叶茂。
重视合同管理 契约精神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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