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羌建新:腐败有更深层原因
编者按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陆续将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等放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合一”平台,实行统一平台操作、统一监督管理。这一做法对政府采购的发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为解答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于2011年10月26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题座谈研讨。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羌建新
从监管职能设计的角度看,政府采购中含有反腐倡廉的目标,这肯定没问题。但我认为,政府采购的目标应是通过采购行为实现公众的利益,公众利益实际上就包括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这本身就包含了反腐倡廉的内在涵义。客观上,政府采购有反腐倡廉的功能,也是制度安排的要求,但是如果“四合一”监管平台的制度设计是把防止腐败作为首要目标,可能就会出现这个目标能否实现的问题。为什么?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只要存在监管,就会有规避监管的措施,如果把政府采购的最初目标看做就是防止腐败来设计的话,它能不能达到防止腐败的目的还是个问题。因为从制度设计而言,防止腐败的问题需要有一个基础的制度设计,这显然不是政府采购通过某一个具体操作流程及制度设计就能解决的。就现有的证据来说,目前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或支持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比工程领域甚至其他行政领域的腐败更多,至少我没有看到有哪一个国家能提供这样的证据。那就意味着,腐败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需要通过其他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一问题。
总之,对于“四合一平台”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方面,我个人提出以上这些问题。
从我个人来讲,并不看好“四合一平台”,从反腐败的角度来讲,可能它有反腐败的功能,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反腐败的问题,反腐败需要更为基础的制度设计,这是监察部门、纪委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