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能:集采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名正言顺
编者按 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在今年5月份成功召开之后,政府采购业界再次掀起了一股业务学习热潮。一向注重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再次牵头举办了一期“山西省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培训班”。来自山西省直部分采购单位及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中心的20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为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班主办方特别邀请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前来授课。今特刊发相关授课内容与业界人士共飨。
知识点一:
代理工程项目是集采机构法定权限
知识点二:
集中采购可解决工程招标问题
知识点三:
资格后审优于资格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沈德能
知识点一:
代理工程项目是集采机构法定权限
集采机构能否开展工程项目的代理工作,在法律上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答案。只是在采购实践中,集采机构开展工程采购代理工作遇到了很多困难。但依据《招标投标法》而形成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工程招标现状由于频频出现丑闻而备受指责。
面对诸多困难和工程项目招标的不良名声,部分集采机构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甚至还有些人认为集采机构不宜代理工程招标。其实,在当前工程招标问题频发的时候,正是集采机构开展工程项目采购代理的难得良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抓住这一时机,积极开展工程项目采购代理。
观点:集采机构无须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集中采购机构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社会中介机构,可直接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代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采购项目,无须取得建设部门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则须资格认定才可代理。
知识点二:
集中采购可解决工程招标问题
目前,政府投资性工程基本上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同体监督现象非常严重。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是政府,政府采购部门代表政府履行管理人的职责。集采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事业法人,专司采购业务,专业性强,且有财政经费作保障,采购过程相对独立和透明,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此外,集中采购便于明确责任,保证采购者立场的客观性,提高运行效率;集中采购便于管理,使政府相关规定更容易得到理想的实施;同时集中采购便于监督,可以严格按照规则办事,有效规避人为因素,排除出于不同利益目的的管理干扰,保证政府投资工程达到预期目标,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观点:集采政府投资性工程是大势所趋
经过多年的采购实践,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一整套管理操作规程,积累了不少工程项目采购方面的经验,集采机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条件较之前也有了很大改善。同时,中纪委已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从源头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之一来抓。因此,政府投资性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是时代的必然。
知识点三:
资格后审优于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一个比较特别的做法,但在实践中,这一做法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并逐渐被废弃不用。资格预审弊大于利,在工程采购项目中不宜采用,至少要严格限制资格预审的使用。
资格预审的弊端表现为: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范,致使操作混乱、追究法律责任无法可依;二是把“公开招标”变成“邀请招标”,实际上改变了采购方式;三是招标实践证明,资格预审已经沦为“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合法”工具;四是浪费时间和资源。
相比之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减少了围标、串标行为;使投标报价更合理;投标成本、招标时间节省了近一半;更能体现政府采购廉洁的要求。
观点:资格后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开标、唱标结束进入评标程序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不合格的做无效投标处理。这一操作过程可以是评标中单独的资格后审程序,也可以是评标中的符合性评审程序,两者均是评标程序下的具体评审阶段,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此外,现行的资格后审审查方法有合格制审查法和有限数量制审查法两种,合格制审查法最符合法律精神,应采用这一方法。
(整理/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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