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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问题亟待规范

作者:方学 发布于:2015-11-06 10:02:04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对四川、浙江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这是继今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安徽省纠正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之后,调查公布的第二批案件。

 

  业内专家表示,四川和浙江省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等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目前,运用行政手段对本地企业进行不当保护的行为,在一些地方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药品集中采购领域,有关违法行为亟待规范。

 

  地方保护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据调查,四川省卫计委在组织实施本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实施地方保护行为,浙江省卫计委在2014年度两批药品集中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和指定交易,上述行为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

 

  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两省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通过行政命令形式排除限制竞争,对于市场而言,后果不可谓不严重。

 

  “上述两则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省卫计委通过对外地药企采取歧视性措施进行地方保护。这种在招标条件上搞地域歧视、‘独立王国’的做法会导致两省相关药品集中采购环节医药企业竞争不充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医药行业优胜劣汰,也会削弱药企跨地域兼并重组的动力、放缓资源整合与优化的步伐,甚至不排除为省内医药企业就个别品类规格的药品串谋抬高价格创造条件,最终加重病患负担。”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刘旭认为,相应地,如果能在医药流通环节打破地方保护、加速优胜劣汰和行业整合,则可以让效率高、规模大的医药企业在全国市场上发挥规模优势,提高流通配送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薄利多销,使之更有动力去投入新药研发,通过创新提升竞争后劲。

 

  “两个案子违法事实很清楚,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其他地区在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中,只要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都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晓晔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省份的地方保护行为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不利于药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

 

  “这些做法不仅妨碍了全国统一开放市场的建立,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必须切实予以制止和纠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密切关注医药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破除行政垄断任重道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近两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在对行政垄断频频出手。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就针对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向河北省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立即责令三部门改正错误。2015年,又分别对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以及此前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发出建议函。

 

  “反垄断法实施7年来,对其他行政机关也有过类似的反垄断调查,但都没有像这几轮如此集中地公开披露和报道,希望未来的反垄断能向这方面倾斜。”王晓晔说,政府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和影响比企业更大,政府出台相关的规定,后果也比较严重。虽然近年对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垄断有一定约束,可以看到一定变化,但仍任重道远。

 

  “我们执法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充分竞争。通过对案件的查处,起到规范整个行业的作用。”张汉东表示,目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仍然普遍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

 

  王晓晔表示,目前最大的困难体现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机关只能对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建议,至于上级机关是否接受反垄断调查,是否责令违法机关改正,违法机关是否能够落实,反垄断机构都没法参与或控制。”王晓晔说,反垄断机关对行政垄断只有建议权,因为违法机关的上级与反垄断机构并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是否按照有关建议去办,存在较大余地。

 

  王晓晔建议,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是需要顶层设计推动,在法律层面赋予反垄断机构更多的执法权力。同时,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可以把行政垄断等抽象行政行为适当纳入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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