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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这13条建议你赞同吗?

作者:张光欣 发布于:2020-12-22 13:47:58 来源:辽宁卓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第十一条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实际问题:(采购人在项目开标前无法获得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名单,如何现场判断该供应商有重大违约且未及时补救行为,特别是其他采购人遇到了出现上述行为的供应商而非本单位)即使招标文件载明也容易发生纠纷。
 
  建议:采购人将失信供应商违约供应商实行申报及公示制度,申报公示有助于防止纠纷,使得政府采购活动顺畅进行,提高效率。
 
  二、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问题:如何判断是供应商方面拒绝签订合同的合理性?
 
  建议:无合理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第五十一条【终止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中,投标、响应和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建议:应该补充一条叫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因为投标单位够三家,但是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单位不一定够三家,现在所列四中情形,缺少对种情形的描述
 
  四、第五十三条【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是指在采购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和记录采购过程的电子及纸质文件,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或者征集文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评标报告或者评审报告,谈判记录或者协商记录,定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建议:因为按照本法,验收一般都是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且实际验收时间距离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可能比较久远,是否可以明确“验收证明”是由采购人进行保存
 
  五、第五十四条【招标的适用情形】采购需求完整、明确,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购时间能够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建议:按照此条规定,是否不能确认具体需求数量和规格等的长期“定点”服务类的项目,就不能采用招标方式了?
 
  尤其是在目前“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还没有更详细的执行规则的情况下
 
  建议对此描述及后续相关描述进行调整,或者对“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执行规则进行细化
 
  六、第六十三条【评标主体】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也可以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建议:是否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七、第六十九条【谈判小组】采购人应当依法成立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审工作。
 
  谈判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建议:是否应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八、第八十条【电子反拍】询价可以采用电子反拍程序实施,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进行多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其最终报价。报价截止后,根据事先确定的排序规则,自动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可再在本采购法或者其他采购规定内再细化采购什么样的标的,可以采用电子反拍,以及如何避免电子反拍出现的恶意竞价,影响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实施
 
  九、第八十一条【单一来源的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公开竞争后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没有合格标,以及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一家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四)采购艺术作品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五)采购原型、首项货物或者服务;
 
  建议:在本采购法或者其他采购规定内对此条做一个详细的定义
 
  (六)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
 
  (七)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八)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九)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者需要向原供应商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适用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对原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的要求不得作实质性修改。适用前款第(三)至(十)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十、第八十七条【评审小组】采用质量优先法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用价格优先法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价格可以自行评审,也可以依法组建评审小组评审。
 
  评审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建议:是否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十一、“第四十三条【采购方式种类】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框架协议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否保留、或明确在哪部分方式里
 
  “十二、第一百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二)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
 
  (四)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泄露商业秘密或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十)未严格执行本法其他规定的。
 
  建议:处罚金额过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金额处罚,情节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应给予警告,不应一刀切均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例如,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是否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存在主观性判断。
 
  十三、第六十五条【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预先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或者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项目设计方案、解决方案的;
 
  (三)新技术、新产品的订制、订购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采购目标及成本分担、成果激励机制的;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中提供长期运营服务的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服务标准以及物价变动、融资、自然灾害等风险应对方案的;
 
  (五)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建议:增加一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不适用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否则即不适用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时间又来不及的项目,无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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