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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签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20-08-19 11:06: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合同一旦签订,相当于铁板钉钉,不能随意变更。《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规章,原则上说,除了追加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标的物,或是一采三年的项目外,其他情况下一般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对于追加标的物,《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对于续签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但是万事万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临时情况和突发意外。
 
  那么,可以减少合同项吗?合同执行完后,可以再续签一年吗?晚签的合同还效吗?这些问题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政府采购信息》报特别邀请了业内专家为各位同行解疑答惑。
 
  主持人:《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崔卫卫

  嘉宾: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王周欢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王周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及出让处副处长 唐赞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及出让处副处长 唐赞

广东高木律所主任律师 杨志坚
 
  缩减服务 能否减少合同项
 
  主持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政府采购当中,签订合同后有可能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有些货物或服务确实不需要了。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执行,就会对财政性资金造成浪费。有些事中标后因采购人服务内容减少,想与供应商签订减少后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减少合同项吗?如果是因为疫情防控原因,采购人服务内容减少,请问可以签减少后合同吗?损失怎么算?
 
  王周欢:一般不得变更合同,但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除外。因疫情防控原因服务项目减少,减少内容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因疫情所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可基于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责。
 
  唐赞:合同不能改变,只能按中标结果执行。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要看减少哪些服务内容,但也需要双方协商清楚后再减少。通常情况下,还是不建议改变合同内容。
 
  杨志坚:如果涉及到减少疫情期间款项的支付,则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变更。因为疫情已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则需先看合同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并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这一部分的损失或费用,适用公平原则,依法双方共同承担。因此,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但是,如果涉及到减少以后服务内容,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必须是以“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下,进行合同相应条款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执行完 可否再续签一年
 
  主持人:采购人采购的物业服务到期后,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服务非常满意,第二年还需要本服务,还想和原中标供应商再续签一年合同,同时也可以节约采购成本。请问符合法律规定吗?
 
  王周欢:如果是一招三年可以续签,否则重新招标。依据是《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唐赞:超出追加规定的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和内容于法无据,只能重新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否则,就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杨志坚:采购人是没办法不走政府采购流程而直接签订一年。除非这一年所需要的费用没有达到限额标准。如果继续要跟原来的供应商签订,只有走单一来源的方式,即能找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情形。
 
  晚于规定时间签订合同 是否有效
 
  主持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那么,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王周欢:有效。法律没有规定超过三十天承诺就无效,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一方不签合同,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唐赞:法律规定是30日内签订合同,超过时间如果双方无意见也可以继续签订,只是操作不太规范,需要加强内部管理。
 
  杨志坚:有效。法定的30天,是对双方尽快签订合同的督促。如果超过期限签订合同有可能会引起行政上的违法,但从民事的角度来讲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则合同肯定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投标文件为要约,标明的投标有效期,是附有期限的要约,只有过了有效期投标文件才失效,因此即使过了30天法定的签订合同期限,其投标文件依然在有效内,双方仍需按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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